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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8-21 生效日期: 1985-08-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5)银发字第2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今年8月1日调整储蓄存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以后,有些分行询问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贷款利率如何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老、少、边、穷开发性贷款”暂按原定利率月息3‰执行。
  二“地区经济开发贷款”、“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开发贷款”,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
  三、“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专项贷款”自今年8月1日起统一按贷款用途计息。购买外汇用于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购买外汇用于技术改造,按今年8月1日调整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1984年底以前发放的购买外汇人民币贷款,自8月1日起也改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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