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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大型医疗检验设备有偿占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3-12 生效日期: 1985-03-12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为提高医疗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使部分大型设备能得到及时更新,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为病人服务,从1985年1月1日起,对使用我部卫生经费购置的大型医疗、检验设备试行有偿占用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从1985年1月1日开始,凡我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购置的大型医疗诊断检验设备,一律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占用的办法。今后凡需使用我部卫生经费购置大型设备,均可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签订合同,办理有偿占用手续,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年限履行偿还义务。
  二、暂定实行有偿占用办法的大型设备名称及其还款年限:
  1.500毫安以上X线诊断机 分3年偿还
  2.各种B型超声波诊断机 分2年偿还
  3.伽玛照相机 分6年偿还
  4.各类型CT(包括核磁共振CT) 分5年偿还
  5.钴60治疗机 分5年偿还
  6.直线加速器 分5年偿还
  三、需要购置上述大型医疗诊断检验设备的单位,应于年度开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有偿占用手续。
  四、为了简化手续,由使用单位根据有偿占用的仪器设备的原价(不计算运杂、水、电、气、油等材料消耗及管理人员劳务费和修理费),按还款年限平均分摊每年还款额度制定还款计划,于设备安装使用的次年开始向卫生部归还。
  五、凡按照规定年限或提前还清有偿占用款项以后,该设备的使用调配权由卫生部划转归医院所有。
  六、帐务处理,可使用“有偿占用基金”科目,设辅助帐进行记载。
  七、我部委托卫生部物资设备供应公司具体办理有偿占用设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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