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科字第09403415860号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鼓励国内企业及个人积极投入产业科技创新、强化创新研发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设置经济部产业科技发展奖(以下简称本奖)奖励,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奖之相关执行作业,由本部技术处(以下简称技术处)办理。
三、本部得委托法人及团体办理本奖评选之相关事宜。
五、本奖之奖项分为以下二种,得奖者颁予奖座及得奖证书:
(一)企业奖:奖励企业在产业科技创新研发及转型升级具有卓越绩效者,得颁赠卓越创新成就奖、杰出创新企业奖、优等创新企业奖,每年以十六名至二十名为原则。
(二)个人成就奖:奖励在企业内具有卓越研发创新绩效及未来发展潜力之个人,得颁赠前瞻技术创新奖、研发管理创新奖、杰出青年创新奖,每年以六名至十名为原则。
六、本奖之评审如下:
(一)企业奖之初审及复审:由技术处指定评审专家总召集人、分组召集人及邀请学者、专家四十人至六十人,组成评审小组办理之;企业奖之卓越创新成就奖复审作业,由评审专家总召集人邀请技术处、工业局、中小企业处、能源局之首长、分组召集人及学者、专家十三人至十五人,组成评审小组办理之。
(二)个人成就奖之初审及复审:由技术处指定评审专家总召集人、分组召集人及邀请学者、专家八人至十二人,组成评审小组办理之。
(三)企业奖及个人成就奖之决审:由本部次长担任主任委员,邀请技术处、工业局、中小企业处、能源局之首长及产业技术专家六人至八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理之。
七、本奖得奖名单由技术处依评审委员会审定结论作成建议,报请本部核定。
八、本部委托法人或团体办理本奖评选事宜时,应由受委托执行单位,依政府产业科技政策及产业发展趋势研拟评审准则,提报技术处核定。
九、经评选获本奖者,每年由技术处报请本部邀请政府首长于公开场所颁奖表扬之。
十、选拔表扬活动所需经费,由技术处编列年度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