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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17 生效日期: 1988-03-17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8公发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已于三月九日发布,八月一日起,在全国施行。《条例》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法规。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经验,同时吸取了国外一些符合我国情况的先进管理方法,是加强和统一城乡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准则。《条例》的发布、实施,对加强法制建设,强化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维护社会的安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交通管理工作的认识,在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安排,具体组织,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全体公安干警学习和执行《条例》。《条例》既包括了城乡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又包括了交通违章处罚的一些具体规定,公安机关要把《条例》作为普法学习的一个重要内容,使广大干警切实掌握并模范地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每一个从事交通管理的干警,要通过学习把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一步,做到:对《条例》的每一条款熟知、会用;使用指挥棒、指挥手势动作准确、正规,指挥灵活机动;严格依法纠正交通违章和处理交通事故

  二、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贯彻实施《条例》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每个交通参与者,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动员组织新闻、教育、文化以及工会、共青团等各方面力量,通过各种宣传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条例》的意义和内容。要注意根据不同对象的文化知识构成,参与交通的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活动既要有一定声势,又要扎扎实实,讲究实效,以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真正认识到遵守《条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是行车走路安全的保障,违反《条例》就是违法,要受到应有的处罚。

  三、以贯彻《条例》为动力,推动道路交通管理改革的深入进行。在贯彻《条例》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改革的方针,以防事故、保畅通为目标,全面加强工作。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经过二三年的努力,使交通管理的水平有一个明显的提高。-要依法管理。正确运用《条例》赋予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权力,严格执法,违章必纠,当罚必罚。对那些妨碍交通的各种障碍,要认真清理和整顿;对那些经常发生事故的危路、险桥、陡坡、急弯等隐患,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加以改善;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上设立的各种站卡要坚决取缔。在继续加强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的同时,要认真加强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管理。-要进一步搞好科学管理。根据我国混合交通的特点和国家对交通设施投资有限的情况,在提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上狠下功夫,搞好行车路线的优化和路口渠化。有步骤地加强交通民警队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装备建设,科学使用警力。-大力提倡文明管理。切实开展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活动,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和文明执勤的关系,纠正那种把执法与服务对立起来,一强调严管就滥施权威的错误做法,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文明执勤。-要逐步完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DG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更换、增设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本着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分期分批建设好。-进一步理顺与交通、城建、工商、农机等部门的关系,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努力达到统一管理道路交通的要求。

  四、根据《条例》的规定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当本着有利于全国统一管理,促进商品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重科学依据与系统配套,防止和克服各自为政的现象。对《条例》中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右侧通行和各行其道的原则,让车、超车、会车的规定,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和车辆装载、喇叭声级等,均不得变动;一些未作规定和规定不具体、不涉及全国性的内容,可以在实施办法中加以明确。在制定违章处罚条款时要处理好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关系,不能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各地实施办法在报批前可先与我部交通管理局联系;相邻省、区制定的实施办法,要考虑管理上的配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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