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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7 生效日期: 2006-02-17
发布部门: 贵州省监察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办发(2005)12号和黔党办发(2005)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应着眼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的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终、届中和届末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的要求是: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明确具体,制度健全,责任追究落实,群众投诉上访渠道通畅处理及时,群众评价满意,效果明显。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州、地)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分别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延伸机构)及下一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考核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
  1.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市(州、地)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
  3.是否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是否按黔党办发(2005)12号文件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
  2.是否按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1.省政府工作部门是否采用如下形式实行政务公开:
  必备形式:橱窗(公开栏)、公开电话、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
  需完善的形式:窗口式办公、信息公告栏、指定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专家咨询会、听证会、可行性论证会。
  2.市(州、地)政府是否采用如下形式实行政务公开:
  必备形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新闻发布会、公共媒体。
  需完善的形式:政务大厅、专家咨询会、可行性论证会、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1.政府和部门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进行。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是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只涉及部份人或具体事项的政务内容,是否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是否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主动公开是否按拟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和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属日常性工作的,是否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是否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是否及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3.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或部门政务信息的,是否按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
  (五)政务公开的制度
  1.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2.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向政协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发布制度;
  3.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和工作报告制度。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
  政府和部门是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率分别为多少。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全面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得到落实,效果明显,群众评价较好的,考核结果为优良;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公健全,建立了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工作,(一)、(二)、(三)、(四)、(五)、(六)中任何一项缺失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实际需要制定出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应提前 10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在向同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通报的同时向同级文明委通报,作为同级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考核一般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良”等次,单项工作中有特色并得到上级有关政府和部门表彰的,由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合格”等次,单项工作有明显滞后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政府或部门,应当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个月内制定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或部门,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结果通报目标办,所在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必要时,可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拒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用企事业单位。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监察厅办公室
200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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