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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领导同志外出活动接待工作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10 生效日期: 1986-03-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改进领导同志外出活动的接待工作,除接待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外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对我省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接待工作,再重申和强调以下几点:   一、 各级领导干部到各地检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等,应轻车简从。因工作需要,随员较多时,应集体乘坐旅行车。除领导约见和必要的汇报、请示工作者外,当地负责同志不要陪同,其他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也要尽量减少。
  各种检查团(组)、参观团(组)到达时,严禁动员或组织群众迎送,张贴标语、挂横幅等。
  二、 领导干部到各地检查工作时,禁止以任何名义搞宴请,也不要安排陪餐,进餐时不要备酒。伙食费要按规定标准收取。
  三、 严禁向领导干部及随行人员馈赠礼品,包括试用品、土特产品。各级领导干部及其随行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所到地区或单位代购紧俏商品和优惠价格商品。
  四、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外出活动,一般不接受记者来访,不拍电视,不题字、题词。对领导同志在各地的活动情况,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宣传报道的,须经本人同意,报道稿要按规定送审。领导同志在各地的讲话记录稿,如需印发,必须事先送领导同志本人或其指定的同志审查。对本省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的报道(包括公开报道和内部材料),都不要用“视察”、“指示”、“重要讲话”等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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