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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09 生效日期: 1987-03-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1987]财文3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 十二条和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成本,在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指生产成本;在电影发行放映和电影器材供销企业指流通费用;在电影机械修理企业指修配费用。

                关于实施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为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电影企业:

  一、各电影制片厂、译制片厂;

  二、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三、各专业电影洗印厂;

  四、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五、电影院、影剧院(场)、电影放映队、大礼(会)堂、俱乐部;

  六、各电影器材公司(供应站);

  七、电影机械修配厂(站)。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第四条 各电影制片厂、译制厂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创作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支付的各类稿酬、酬金和电影文学剧本费用,以及外请创作人员、科技人员指导、顾问和协助拍摄工作人员的报酬或劳务费;

  二、影片(包括电视片)摄制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影片摄制过程中直接开支的差旅费、运输费、剧杂费、外景费、置景费、服装费、道具费、化妆费、特技烟火费、剧团军事费及其他直接费用;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

  五、进行电影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拓、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六、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七、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八、影片审查通过前发生的修改、补拍的费用,发行拷贝、素材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退换、修复费用或报废责任在企业的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九、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十、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一、销售、发行拷贝、素材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宣传推广费、展览周费用和宣传发行机构的管理费;

  十二、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观摩费、外事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仓库经费、注册商标费等管理费;

  十三、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各专业洗印厂(包括制片厂的洗印部门)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拷贝、素材洗印加工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至十三款所列有关费用。



    第六条 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

  一、影片发行放映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宣传费、影片维护费、放映电影时所消耗的材料、用品、劳动保护费、动力、燃料费及票券费和低值易耗品的原价;

  二、对放映机械设备及放映光源等进行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提高电影的声光质量而发生的费用;

  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第六至十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七条 电影供销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用:

  一、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和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以及定额内和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和低值易耗的原价;

  二、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修理固定资产的费用,按计划管理的实际费用开支;

  三、商品运输的国内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应由企业承担的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以及经财政机关批准的上级管理机构的经费;

  四、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和第六条第三款所列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电影机械修配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维修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第六至十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所列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各类稿酬和酬金,是指摄(译)制影片、电视剧支付的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作曲、作词、海报等稿酬和按规定的范围、标准支付的摄制酬金。



    第十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原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如电影制(译)片厂、专业洗印厂生产电影片、电视片、发行拷贝、素材等产品耗用的胶片、磁片等;辅助材料,是指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式的材料,如洗印药品、染料、包装物等。



    第十一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制片、洗印企业为500元,其它企业为500元、200元)以下的劳动资料,具体划分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目录,与同级财政机关商定。属于消耗性的器材及设备、电影制片企业的服装、道具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而一次性列入成本;但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因其数量较多,总价超过了200元或500元(如影院的坐椅),为了加强这项财产的管理和有计划的更新,仍应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电影放映企业按放映场次标准提取的放映设备观众坐椅、舞台设备维修更新基金)是指按规定折旧率(或标准)提取用于补偿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观众坐椅、舞台设备和其他设备损耗的费用。



    第十三条 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是指租用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摄制场所,放映场所,业务用房屋及设备等,按照规定支付的租赁费。凡已经支付了租赁费的固定资产,租赁方不再提取折旧。但不包括属于分期付款性质的购置费和租入设备所有权转归承担单位的租赁项目中,用其它资金支付的租赁费部分。



    第十四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和中小修理费用。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其大修理基金应按照主管部门商财政机关核定的比例按月提取,列入当月成本;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不提大修理基金的企业修理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实行计划管理,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第十五条 按规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在电影企业是指对摄影、录音、洗印、特技、照明、放映、录象、剪辑等设备进行技术引进、技术革新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使用,以提高电影产品的艺术、技术质量和增加新形式、新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允许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第十六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是指各级电影企业职工的标准工资、保留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不包括应当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工资,以及应当在营业外列支的退休费、退职金、离休费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也不包括应由专用基金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人员的工资和应当由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的工资。



    第十七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11%提取。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中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经营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工资。



    第十八条 除成本条例第 条第四款规定进入成本的奖金和本实施细则中规定列入成本的奖金以及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其他奖金外,其余各种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属于利改税企业的,应在企业留利中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

 不得列入成本;实行减亏分成和暂时实行盈亏包干的企业,分成基金中没有包括综合奖金的按照职工标准工资的10~12%比例提取综合奖金可以列入成本,超过标准工资10~12%的部门,在减亏分成或包干超收分成中列支。



    第十九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是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落实政策补发工资以及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2%提取。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可以按规定标准提取文体宣传费。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列支。



    第二十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废品损失,削价损失和坏帐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可以修复的废品修复费用,包括在补救、修复过程中补领的原材料、零配件价值和支付的工资等,以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二、不可补救、修复的废品损失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三、在停工期间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以扣除过失人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额,列入成本。停产(映)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列入成本。

  四、削价损失,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属正常的商品削价,削价后售价仍高于原进价的,其损失作减少毛利处理;售价低于原进价的部分列入营业外支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商品降质、降等、残损、霉变的削价损失,及其加工改制费用,均列入财产损失;属于正常的加工改制商品的费用,计入商品进价。

  五、坏帐损失,是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再追还,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财无物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坏帐损失应当取得债务方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或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并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后,列入成本。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和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的排污费,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企业进行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用,列入成本。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可按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以列入成本;但从开征后的第3年起,企业继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税后留用利润(减亏分成或超收分成)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四、按协议一次支付的国内技术转让费,可以在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分期列入成本。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流动资金贷款加息,应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利息、罚息和滞纳金,应在企业留用利润或分成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二十三条 “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是指按照财政部专项规定应当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列入成本的商品损耗的损失,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按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

  二、对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凡属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已投保的企业由保险公司补偿,不足部分列入营业外支出。未投保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营业外支出。凡属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在外单位的,应向外单位索赔;责任在本企业的,除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必要时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赔偿后的净损失,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电影企业商品损耗定额和超定额损失应由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下(含县级)发行放映公司(电影管理站),向放映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应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规定的开支标准,按年编制收支预算,并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年终如有结余应冲减企业商品流通费或抵作下年度的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以下各项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影片开拍后,中途因剧本发生问题,或其他原因决定停拍并且以后不再续拍,以及影片制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查未通过,已发生的成本经批准后,应列入营业外支出。

  二、电影文学剧本在定稿以后,投产以前因故作废,其全部成本经影片投产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应列入营业外支出。

  三、新闻纪录电影制片企业,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计划或财务收支计划拍摄或购买的历史影片资料,或由上级有关部门决定拍摄或购买的历史影片资料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营业外支出。

  四、按规定购买的国库券和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建筑税和奖金税。

  五、电影技工学校和电影艺术学校的经费。

  六、其他属于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七、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列支的费用。

  八、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专职岗位津贴等。

  九、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又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十一、按规定单独列支的进货原价开支。包括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的拷贝发行权费、拷贝费、素材费、片租、发行分成、演出分成等支出;电影供销企业的胶片、磁片、器材等支出。

  十二、企业自愿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资金。

  十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于既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关于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财政部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工作。企业可以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成本核算程序和具体方法,但不得与财政部的统一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电影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组织成本核算和管理。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取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企业,月(年)终结算产品成本时,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少摊或多摊成本。



    第三十条 电影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如大宗修理费、保险费、票本费等),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分摊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分别按以下三种方法,列入产品成本,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一、凡单价在2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的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二、凡是单价超过规定标准,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可以根据耐用期限,领用后分月计入成本。

  三、其余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下达以前,已经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不再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 预提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规定的预提费用项目和标准提取。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在会计报表上和财务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的前提下,划清以下界限:

  一、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

  二、划清影片与影片、影片与电视片成本的界限。

  三、划清影片成本与发行拷贝、素材成本的界限。

  四、划清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

  五、划清大修理与中小修理费用的界限。

  六、划清固定资产的修理与更新改造、基本建设的界限。

  七、划清本企业成本与外单位成本的界限,按规定为外单位垫付的各项费用,应及时结算收回,不得列入成本。



    第三十四条 电影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的分配表、统计资料等,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符合财政机关的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 年度终了前,企业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商品盘点和清查工作,弄清家底,核实盈亏。对流动资产盘亏盘盈,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核批准后,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关于成本计划和成本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编制的成本计划,是企业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影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和方法编制成本计划:

  一、电影制片企业应根据国家计划的要求制定题材规划,并据以制定本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在此基础上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成本计划;其他电影企业也应根据国家计划和企业生产经营任务的特点,结合上期成本完成情况,编制年度成本计划;

  二、企业成本计划应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审查核定后,由主管部门逐级下达;

  三、企业应将主管部门下达的成本计划分解落实到所属生产经营部门(车间),所属部门(车间)应把企业规定的成本指标列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电影企业成本计划的考核办法如下:

  一、电影制片企业对影片可按全部影片成本计划总额考核。

  二、电影洗印企业和有洗印发行拷贝、素材任务的电影制片企业的洗印发行拷贝、素材等产品部分可按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和成本降低率考核。

  三、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和电影器材供销企业可按商品流通费计划额的实际降低率考核。

  四、电影机械修配企业,可按成本计划额考核。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成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各职能部门,在厂长(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领导下,认真做好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定额管理。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按平均先进的原则合理地制定本企业的产量、工时、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

  二、计量验收。企业应建立、健全物资的收发、领退计量、计价、检验和盘点制度。

  三、财产、物资盘存。企业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盘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有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四、原始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完整、责任清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成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厂长(经理)、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做好成本管理工作:

  一、企业厂长(经理)应负责领导成本计划的编制,组织计划的实施,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支持财会部门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二、总会计师(企业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协助厂长(经理)组织领导成本的管理工作,审查成本计划,审核重要项目的开支,并对执行情况负责。

  三、财会部门具体负责成本计划的编制、分解、落实和执行;按国家政策规定,监督检查成本的开支情况,进行各项费用的核算和分析,参与企业内部成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报告有关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四、其他各职能部门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1、制定和落实影片生产计划、维修作业计划;缩短生产(维修)周期,加速资金周转,合理使用资金;及时准确地进行业务统计。

  2、采取多种形式努力加强影片的宣传和发行、放映工作,但要编制计划,节约费用开支;搞好爱机护片,提高发行拷贝利用率,降低发行放映费用。

  3、合理组织生产,采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科学技术组织措施,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保证产品质量,降低劳动消耗,节约费用开支。

  4、编制商品销售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降低采购和销售成本。

  5、制定劳动定额和劳动保护措施,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管理工资、福利、酬金、奖金的支出;编制劳动保护费用计划,控制费用支出。

  6、编制劳动计划,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

  7、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关于成本监督与制裁



    第四十条 企业厂长(经理)、总会计师(主管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对企业的成本进行下列内部监督:

  一、审查成本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议,针对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三、监督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规程的执行;

  四、执行财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奖惩的规定;

  五、审核签署成本等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成本条例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所属企业的成本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一、检查企业的成本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帮助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检查企业的开支,是否符合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

  三、检查企业对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五、按期汇审企业的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六、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单独或会同财政机关调查处理,督促企业执行财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奖惩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接受并配合财政、税务和审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依法对企业成本的管理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一、监督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及其它各项成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三、检查对违法行为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与成本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企业、企业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视其造成损失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严格按成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予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坚持国家政策,维护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敢于揭发和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营电影企业所附属的集体企业或与集体经济实体联合经营且以集体经营为主的电影院、影剧院(场)和电影(放映)队、各级文化服务公司等的成本管理,均可参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和电影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成本条例同时实施,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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