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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6 生效日期: 2004-12-26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4]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执行《纲要》,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国务院印发的《纲要》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纲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力争经过10年左右的分步骤推进,基本实现国务院确立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转变政府职能,坚持职权法定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主要应限定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正确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
  (二)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三)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积极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尽快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除直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的政府信息一律公开。

  三、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或者矿藏等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等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还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同时鼓励公民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对行政决策事项、方案选择等充分发表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公布施行前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二)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增设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规范性文件公布之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充分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行政监督方面的立法。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应当规定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部分领域推行行政处罚告诫制度。对轻微违法、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先予告诫并进行记录;告诫后继续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都要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以及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严格实行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审核制度。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必须经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法制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审核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凭证上岗、亮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一)依法及时处理矛盾纠纷。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排查、解决矛盾纠纷,做到不推诿、不失职,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使矛盾纠纷得到依法、及时和有效的处理。
  (二)完善信访机构与查处机构的联系制度。依法办理信访事项,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于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依法运用仲裁机制解决经济纠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在经济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为当事人运用仲裁机制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创造条件。省、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帮助各仲裁委员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各省辖市仲裁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经济合同纠纷,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和投诉调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各类行政执法争议、矛盾和投诉,必须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合法、高效进

  六、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依法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按规定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决策事项;要依法听取人民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必须积极出庭应诉、依法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
  (二)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必须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按时、按量报送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报送的备案文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违法的要提出审查建议,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报送备案的机关要根据备案审查建议认真进行整改,主动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对拒不纠正的,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从2005年起,省政府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由省目标办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具体实施。
  (四)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复议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依法审理,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必须予以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行政复议》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家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追偿。按照国家关于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六)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依法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七)加强专门监督。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监督决定。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八)加强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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