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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9 生效日期: 2004-09-29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4]10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人事厅、编办、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
  市政公用行业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市政公用行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和市政公用设施水平及运营效率低下,严重制约和影响着我省市政公用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推进市场化进程,使我省市政公用行业走上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对保证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引入市场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体系,促进市政公用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原则,用1至2年的时间实现市政公用行业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使市政公用企业真正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全面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培育和完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体系。

  二、范围和内容
  (一)管理体制改革。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从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行业转变为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管,努力实现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的低成本和高效益。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通过事改企和企业改制,实现政府主管部门与市政公用企业在人事管理、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彻底脱钩,使市政公用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加快推行以国有资本投资为主的非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度。
  (二)投融资方式改革。全面开放投融资市场,鼓励民营资金、社会资金和境外资本投资市政公用行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和建设一经营一转让等多种形式,实现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利用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市政公用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市政建设债券等方式广泛筹集建设资金。运用转让一经营一转让等手段,盘活现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充分发挥政府授权成立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政公用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融资作用,通过对市政公用行业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经营市政公用行业无形资产,通过有偿竞买等办法,出让加气站经营权以及道路、桥梁、广场、路灯、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等,新增出租汽车一律实行经营权出让。
  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市政公用行业的投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要主要用于非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行业国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让转让等收益,要全部用于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营和发展。
  (三)经营模式改革。彻底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经营市场化。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行业,要严格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在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由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资格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时限和范围内实施经营或提供服务。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保经营者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普遍职务。
  (四)作业运行方式改革。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作业性市政公用行业,要按照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的原则,全面放开作业市场,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作业企业或作业人,允许社会组建的作业公司、物业公司及社会服务组织通过公开竞标承接作业任务,建立和实施城镇道路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
  (五)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精简市政公用行业机构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事业单位,要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全部改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事业单位要将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人员分离出来,组建多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要进行人员身份置换,注销事业单位编制。
  (六)国有企业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能力。可采取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股权出让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民营和外资企业进入国有企业持股、控股经营,逐步扩大社会资本比重。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方向,以资产为纽带,组建市政公用企业集团,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经营。
  (七)监管方式改革。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规则,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投融资行为的监管,禁止承诺固定回报;建立健全市政公用行业的产品与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和考核机制,对市场行为、产品与服务质量、企业履行协议或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市场行为不规范、产品与服务质量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八)推进价费改革。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价费机制。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审定和监管。对直接关系居民生活的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与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也可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予以确定。对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环卫保洁等作业项目价格,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办法予以确定。为满足社会性利益需要,若企业产品和服务定价低于成本,或企业为完成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贴。
  监察部门要对价费的听证会、招标投标进行监督,以确保程序规范和价费公平合理。

  三、政策措施
  (一)事业单位改革政策
  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革,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的相关政策。其中,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起止时间、标准按下列规定:
  1.从2004年10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已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有事业费的改企单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2004年12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与原单位待遇的差额部分,可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
  3.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在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补贴基数为2004年12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4年12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差额。其中,2005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6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7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8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9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10年1月1日(含)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
  国有市政公用企业改革为股份制或其他形式企业的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和组织领导,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的规定执行。国有市政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改革过渡期优惠政策
  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完成规范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或作业权的,政府可优先授予市政公用行业经营权或作业权,并由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作业合同。
  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从完成企业化改革年度起,3年内其原有财政补贴数额不变,用于弥补亏损、安置人员和行业发展。
  (四)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政策
  市政公用各行业改制时国有资产处置、变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本行业的改革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本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之间统一调剂使用。地方政府拖欠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款项、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解决。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认真组织市政公用单位学习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宣传、动员和贯彻,使市政公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各地改革方案和工作进度要报上级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落实责任。市、县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市政公用行业改革负全责。省建设厅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加快改革,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国资、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落实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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