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仁府办发[2004]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仁怀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相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仁怀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推行政府采购一年工作的实践。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200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仁府发[2003]3号文件第二条、政府采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作废,执行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见附件)。
二、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办公用品、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协议供货制度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分季或半年)对部分货物的品种、品牌、价格、设备配置、订货方式、供货方式、售后服务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供应商后,再由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将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告知采购人的一种方式。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内的货物必须到中标(成交)供应商处采购,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凡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资金一律划缴政府采购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直达供应商的管理办法。
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资金未落实和资金未划缴政府采购专户的采购项目,一律不予批复采购。
五、为了加强分散采购的管理,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因突发性救灾救济、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六、各部门在一月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价或累计金额在5000元以上和限额标准以下的必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否则单位财务不得付款;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要实行公开招标,因突发性救灾救济、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七、市监察、审计、财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违纪、违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维护《政府采购法》和《仁怀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严肃性。
八、今后每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分散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如没有变化,继续按以上规定执行,如有变化,市政府不在另行发文,授权市财政局行文公布。
附件:仁怀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轿车、载客汽车(包括旅行面包车、公共汽车、微型客车)、越野车、卡车及其它交通工具;
2、工程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及其它专用汽车;
3、摄影及摄像器材、空气调节器、电视机、照相机和放大机;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的其它电器设备;
4、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等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5、各类办公用品、家具、桌椅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6、办公软件、办公消耗用品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及卫生材料;
8、救灾物资、防洪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各种储备物资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9、行政执法部门制服和劳保用品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10、种子、苗木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11、会议、活动纪念用品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12、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调解器、其它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及用品、保安设备、公共安全设备、图书及档案管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及影像设备、灯光及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环境保护设备、电梯、锅炉等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13、财政部门认定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它货物。
二、工程类
1、系统集成、网络工程5万元以上;
2、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2004年暂不实行政府采购按招投标法执行);
3、市政绿化、美化建设10万元以上。
4、勘测、规划、设计费1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
1、批量印刷、出版5万元以上;
2、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5万元以上;
3、保险5万元以上;
4、办公用房装饰、修缮5万元以上;
5、5万元以上的其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