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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无线电视电台技术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6 生效日期: 2005-11-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部电信总局电信广字第0940509213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5点;并自即日生效(原名称:无线数字电视电台技术规范)

  1.为确保地面广播数字无线电视电台之节目信号品质,避免各电台信号相互间之干扰,爰依电信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数位无线电视电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2.本规范所定工程设备技术标准适用于在规定频道内发射数字电视信号供公众接收之地面广播数字无线电视电台。

  3.本规范名词定义如下:

  (1)数字电视(DTV):指以数字方式处理电视节目信号,从发送端节目源汇集、制作、压缩、调变、传输至客户端接收者。数字电视可分为高画质电视(HDTV分辨率为1920×1080I或1280×720P)、标准画质电视(SDTV分辨率为720×480I或720×480P)及其它数据广播服务。我国地面广播数字电视采用欧规DVB-T标准,使用COFDM数字调变技术。

  (2)视讯压缩标准:SDTV得采用MPEG-2压缩标准,HDTV应采用H.264/MPEG-4AVC压缩标准。

  (3)音讯压缩标准:采用MPEG-1或MPEG-2或AC-3(DolbyDigital5.1)或HE-AAC压缩标准。

  (4)发射输出功率:指发射机于发射机连接天线输出端处之射频平均功率。

  (5)核定电功率:指交通部核定之发射机输出电功率。

  (6)天线功率增益:指一无损失之基准天线与特定天线,在同一距离于其最大辐射方向,产生相同场强或功率通量密度时,所需输入无损失基准天线之功率,与所需输入该特定天线功率之比,其单位为分贝,简称天线增益。基准天线可选自由空间全向基准天线,其增益为零分贝;或选自由空间半波长偶极基准天线,其增益为2.15dB.

  (7)有效辐射电功率:指天线功率增益与天线输入功率之乘积,其单位为仟瓦(kW)或仟瓦分贝(dBkW)。

  (8)超高频:指自300兆赫(MHz)至3000兆赫(MHz)之无线电频率。

  (9)载波频率:指用以载送声音、图像或其它信息之无线电波频率。

  (10)频道:指载波及其边带所占之频带,电视频道以数目表示之。

  (11)占用频宽:指电台发射在指定频带上下限以外之平均功率,各别等于总平均功率0.5%所占用之频带宽度。

  (12)指配频率:指由主管机关依法核准无线电台发射使用之频率。

  (13)频率容差:指发射所占用频带之中心频率与其指定频率容许之最大偏差,或发射之特性频率与其基准频率容许之最大偏差。

  (14)谐波及混附发射:指载波之副波及一切不正常之发射。

  (15)自由空间电场强度:指不受地面或其它反射物之反射影响,所量得之电场强度。

  (16)电场强度:指在天线感应场外(至少距天线一个波长距离),以2公尺高之标准半波偶极天线所测得之无线电波强度。

  (17)平均地形天线高度(Height Above Average Terrain ,HAAT):指发射天线辐射中心相对于平均地形之高度,亦即发射天线辐射中心之海拔高度减去平均地形高度所得之高度。

  (18)平均地形高度:于五万分之一或两万五千分之一地形图上,以发射天线地点为中心,自正北方向画一基线,每隔45度之方位画一条辐线,距发射天线地点3公里至15公里间,排除海洋以及超过国界之区域,每隔200公尺读取一个样本地点之海拔高度,将全方位8条辐线在该范围内所读取诸样本地点之海拔高度取平均值,即为平均地形高度;若地形崎岖且不规则,则读取样本地点之间距应再缩小。

  (19)涵盖区域:指发射机于指定频带,指定百分比时间及地点下,传播电场强度大于或等于可用电场强度之区域。

  (20)同步信号:指使发射与接收双方达成同步之信号。

  (21)偏极化:指电波自发射天线所辐射之电场方向。

  (22)扫描:指依照预定方法将构成图面之图素(即图像单元之光值),予以连续分析之方法。

  (23)扫描线:指在图像上之一连续性线条,含有经扫描方法所得之明暗各部分。

  (24)交错扫描:为一种扫描方式,其第一图场周期由奇数扫描线构成,第二图场周期由偶数扫描线构成,依次扫描。

  (25)连续扫描:为一种扫描方式,其图场周期由数扫描线依次扫描构成。

  (26)电视传输标准:指电视无线电台所辐射电视信号特性之标准。

  (27)标准电视信号:指符合电视传播标准之信号。

  (28)图场:指在选定之扫描图形内,经一次完成之扫描。例如二对一之交错扫描图形内,作一次交替线条之扫描。

  (29)图框:指业经扫描之全部图像。例如二对一之交错扫描,则两个图场可构成一个图框。

  (30)宽高比:指图框之宽度与其高度之比。

  (31)地形起伏度:指沿传播路径距发射电台发射天线地点10公里至50公里间,以规则间距取样,统计所得累计分布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九十间之地形高度差异,又称为地形崎岖因素。可利用五万分之一或两万五千分之一地形图,以发射天线地点为中心,全方位8条相隔45度均匀分布之幅在线,距发射电台发射天线地点10公里至50公里间,排除海洋以及超过国界之区域,每间距800公尺,自地形图读取一个样本地点之地形高度作为统计;若地形崎岖且不规则,则读取样本地点之间距应再缩小。

  (32)可用电场强度:指有种种干扰,于特定条件下,可达到特定接收品质所需之最小电场强度。固定接收最低DTV电场强度标准为48dBuV/m.

  (33)接收天线高度:指在接收地点接收天线辐射中心离开当地地面之高度。

  (34)无线电波:指频率低于3000秭赫(GHz)在空间传播而无人工导引之电磁波,又称赫兹波。

  (35)干扰:指经由放射、辐射、感应、或其组合之无线电波。在无线电通信系统之接收端产生非需求信号,致使需求信号显现品质劣化、信息误解或遗漏之现象。

  (36)衰落:指无线电波在传播过程,由于传播介质变化所引起无线电场强度之变化现象。

  (37)同频频道:指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之无线电波发射,使用相同之射频频道。

  (38)邻频频道:指在紧邻指配频道上侧或下侧之射频频道。在指配频道之较高频上侧邻频道称上邻频频道;在指配频道之较低频下侧邻频道称下邻频频道。

  (39)保护比(D/U):指于特定条件下,接收机输出端为维持接收品质优于一特定值,其射频输入端需求信号对非需求(干扰)信号强度之比,须超过某一特定值,此种需求信号对非需求信号功率位准、电压位准或电场强度之最小比值。保护比若以分贝表示,则为10倍前述功率位准比值之常用对数,或20倍前述电压位准比值或电场强度比值之常用对数。

  (40)主发射站:为主要收视区域接收,发射功率超过800W之站台。

  (41)改善站:为改善收视不良地区接收,以增力机、变频机、发射机或补隙器(gapfiller),发射800W以下功率之站台。

  4.数字无线电视电台工程设备除应符合本技术规范外,并得参采欧洲电信标准组织(Height Above Average Terrain ,HAAT)EN300744,TR101190,TR101290和TR101154有关数字电视之规范。

  5.电视频道之宽度规定为6兆赫(MHz),频道间隔6兆赫(MHz)。

  6.电视频道之频率与频道对照表如附表一。

  7.数字无线电视电台主发射站之发射机特性规定如下:

  7.1射频频率量测(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射频频率之偏移频率容许度:±10PPM以内。

  (2)输出电功率:小或等于105%核定电功率。

  (3)射频频道之频宽:5.7053兆赫(MHz)以内。

  7.2调变参数

  (1)I/Q振幅不平衡(Amplitude Imbalance):±2%以内。

  (2)I/Q正交错误(Quadrature Error):±1°以内。

  (3)载波抑制(CarrierSuppression):大于30dB(2Kmode时适用)。

  (4)相位抖动(PhaseJitter):±5°以内。

  7.3射频频谱(RFSpectrum):在授权发射频道之外的辐射功率必须衰减,以防止对邻频产生干扰。图一为邻频频道是模拟电视频道时之DTV辐射功率滤波罩图形。

  7.4谐波及混附波发射(Spurious Emissions),应在主波功率60dB以下;肩部衰减(Shoulder Attenuation)应大于36dB.

  7.5调变错误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大于32dB.

  7.6错误位比(BER):在Viterbi译码器之前须小于2×10-4.审验时应记录量测值于数字无线电视电台主发射站审验纪录表(如附表三)。

  8.数字无线电视电台改善站之增力机、变频机、补隙器或发射机特性规定如下:

  8.1射频频率量测(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射频颣率之偏移频率容许度:±10PPM以内。

  (2)输出电功率:小或等于105%核定电功率。

  (3)频道之频宽:5.7053MHz以内。

  8.2射频频谱(RF Spectrum):在授权发射频道之外的辐射功率必须衰减,以防止对邻频产生干扰。

  8.3谐波及混附波发射(Spurious Emissions),应在主波功率60dB以下;肩部衰减(Shoulder Attenuation)大于36dB.

  8.4调变错误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 MER):大于25dB或输出之MER较输人之MER小于5dB或错误位比(BER)在Viterbi译码器之前须小于2×10-4.审验时应记录量测值于数字无线电视电台改善站审验纪录表(如附表四)。

  9.发射机天线之规定:

  9.1数字无线电视电台天线,以采用水平极化辐射场型为原则。

  9.2数字无线电视电台天线,得采用定向或不定向。惟必须将天线设置地点、高度、结构及辐射场型事先报核准后方得设置。采用定向时,其辐射场型在水平面之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值不得超过10分贝。

  9.3数字无线电视电台天线应依据我国民航相关法规之规定,与军民用飞机场保持适当距离及高度。天线铁塔顶油漆鲜明色彩并装置夜间识别之障碍灯光。

  10.数字无线电视电台发射最大功率和天线高度

  10.1全区地面广播数字无线电视电台之发射机输出功率为10仟瓦(kW)以下。

  10.2为使每一个无线电视台之DTV发射站台均能达到规定之涵盖范围,在频道规划时必须同时考量数字无线电视发射站台平均地表面上之天线高度(HAAT)及所对应之最大有效辐射功率(EffectiveRadiatedPower,ERP)限制。每一数字无线电视发射站台于申请筹设许可及执照时必须符合此项规范。10.3列表为针对每个数字电视发射站台之HAAT值,以及其相对应之ERP参考值。此ERP参考值所代表之意义指:在该HAAT高度之发射台,以该ERP功率辐射,其数字电视讯号之涵盖范围能达到该发射台原先发射NTSC讯号之B级涵盖范围。

  10.3就UHF频带数字无线电视频道24至53之数字电视发射站台HAAT值及相对应之ERP值规范如下。

  (1)数字无线电视站发射台天线HAAT若等于或小于365公尺,可发射之最大ERP为1000kW.

  (2)数字无线电视发射站台天线HAAT若超过365公尺,最大ERP值依下表决定之。表中HAAT中间值所对应之ERP值,可利用表中之数值以线性内差法计算之。

  ┌─────────────┬──────────┐
  │Antenna HAAT (meters)  │ ERP ( Kw )    │
  ├─────────────┼──────────┤
  │610            │ 316        │
  ├─────────────┼──────────┤
  │580            │ 350        │
  ├─────────────┼──────────┤
  │550            │ 400        │
  ├─────────────┼──────────┤
  │520            │ 460        │
  ├─────────────┼──────────┤
  │490            │ 540        │
  ├─────────────┼──────────┤
  │460            │ 630        │
  ├─────────────┼──────────┤
  │425            │ 750        │
  ├─────────────┼──────────┤
  │395            │ 900        │
  ├─────────────┼──────────┤
  │365            │ 1000       │
  └─────────────┴──────────┘

  (3)数字无线电视站发射台天线HAAT若超过610公尺,其最大ERP值可由下列公式决定之:

  ERPmax=72.57-17.08*log10(HAAT)

  其中,ERP单位为dBkW,HAAT单位为公尺。

  11.台址选择

  业者申设数字无线电视电台时应就其所拟架设之台址计算并评估其可能干扰范围,并检具下列相关技术数据:适当比例之地图(图中应标示电台位置、发射方位角、仰角)、工作频率、发射功率、天线中心海拔高度、天线主波束平面增益场型图、天线指向经度范围、最低仰角、最大射频可容许干扰功率位准等。事先并应与干扰协调范围内其它既设电台业者进行协调,以减少彼此之干扰。

  12.数字无线电视电台发射天线塔台之规定:

  12.1所有塔台警示灯运作正常。

  12.2警示灯红色灯罩无残破及白光外露现象。

  12.3警示灯泡运作正常,红色警示灯每分钟闪烁次数在12次至40次之间。

  12.4具备显示塔台灯泡异常之警示。

  12.5塔身油漆无剥落或褪色迹象。

  13.数字无线电视同邻频干扰预防参数:针对同、邻频之干扰预防,各电视台发射之DTV与模拟NTSC电视信号应达到下表规定之同、邻频干扰预防参数。

  ┌─────────────┬─────────────┐
  │干扰频道         │保护比 D/U 比 (dB)    │
  ├──────┬──────┼──────┬──────┤
  │名称    │频率 N x BW │3/4;1/16;2K │3/4;1/16;8K │
  ├──────┼──────┼──────┼──────┤
  │上邻频道  │+BW     │-25.90   │-24.10   │
  ├──────┼──────┼──────┼──────┤
  │下邻频道  │-BW     │-25.60   │-25     │
  ├──────┼──────┼──────┼──────┤
  │同频频道  │      │20     │19.80    │
  ├──────┼──────┼──────┼──────┤
  │Taboos 频道│+6BW    │-37     │-38.90   │
  ├──────┼──────┼──────┼──────┤
  │      │+12BW    │-34.5    │-36.60   │
  ├──────┼──────┼──────┼──────┤
  │      │-6BW    │-36.6    │-38.70   │
  └──────┴──────┴──────┴──────┘

  BW=6MHz

  14.无线广播电视电台辐射之电磁场强度不得超过非游离辐射环境建议值

  (如附表二)。

  15.本规范自公告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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