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政法发〔2006〕498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卫监秘(2006)4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 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