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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7 生效日期: 2001-11-07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1]233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见附件一)已于二○○一年七月九日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规定》精神,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税务检查行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现做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案件,根据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等规定和“两高”有关涉税犯罪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以及“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案件移送文书见附件二)

    二、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市局对涉税案件的移送管辖做以下调整,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如发现具有犯罪嫌疑、且已按规定做出批准移送决定的,应在24小时内直接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管辖具体为:
  1.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分局查处的需要移送的涉税案件,分别向中山区公安分局、西岗区公安分局、沙河口区公安分局、甘井子区公安分局移送;
  2.直属分局、高新园区分局、进出口管理分局查处的需要移送的涉税案件,按涉案单位的(执照)经营地址,确定归属的行政区域,向其属地公安机关移送;
  3.旅顺、金州、开发区、保税区分局以及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国税局,查处的构成犯罪嫌疑的涉税案件,仍直接向属地公安机关移送;
  4.第一、二、三、四、五稽查分局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若发现有犯罪嫌疑需要向公安机关移送的,首先确定涉案单位归属的税务征管分局,然后按照前述三条关于征管分局涉税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直接向对应的公安机关移送。
  各单位移送涉税案件后,须在三日内向市局稽查局(处)报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专题报告(见附件三)。大国税发(2000)58号《关于转发〈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国税局“两长”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中“二、‘规定的管辖’问题”即日废止;其他文件涉及案件移送方面的规定,如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本通知有抵触的,按《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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