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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教育影视片推荐和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31 生效日期: 1996-07-31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教育部文化部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充分运用中宣部、国家教委等部门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的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视片,对广大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更好、更有效地解决目前中小学生影片在电影院放映困难和广大中小学生看不到优秀影片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研究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国中小学进一步做好教育影视片的推荐和发行放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共同组成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负责中小学生影视教育指导及影视片的评选、推荐和促进发行的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

  二、各地凡有条件的地方,如电影(剧)院、俱乐部、少年宫、儿童少年活动中心、中小学礼堂等,都应积极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电影放映工作,提供场地,组织片源,配合学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放映场所要经有关方面检查,要符合防火、安全用电等各项标准,切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三、为探索和总结中小学生教育影视片推荐、指导、发行、放映的经验,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决定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进行试点。各地也可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工作,以便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促进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四、各影视发行部门要坚持为中小学生服务的原则,积极做好优秀影视片的发行工作,包括35mm、16mm拷贝及录像带、视盘等。

  五、各级教育、影视、文化行政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各地中小学、电教馆(站)到当地影视发行部门租用适合中小学生观看的影片和录像带。各地中小学要积极组织学生观看优秀影片并开展影视教育活动。

  六、中小学生教育影视片的发行、拷贝出租、组织放映等都应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除片租、场租实行优惠价格外,各地可因地制宜、依据城市与农村、中学与小学等不同情况收取少量费用,城市学生每人每场收1.00元至2.00元,农村学生每人每场收费不超过0.50元,用以支付放映、片租和场租等费用。

  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影视发行部门应把组织好中小学生观看爱国主义影视片和优秀儿童、青少年影视片,做为一项对中小学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有关文件精神,由当地教育、影视和文化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八、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工作,鼓励影视厂家生产更多更好的影视片和推动影视片的发行、放映工作,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拟根据实际情况,评选、表彰优秀中小学生教育影视片及其创作人员,表彰在面向中小学生进行影视教育,在发行、放映儿童、青少年影视片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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