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在“两基”督导评估中防止弄虚作假,反对形式主义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10 生效日期: 1995-01-10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依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建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以来,各地正在按计划有步骤地对“普九”、“扫盲”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有力地推动着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开展,成绩显著,应予肯定。但从一些群众的反映看,有的地区在工作中存在着形式主义作法和弄虚作假现象,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普九”、“扫盲”的评估验收是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内容主要是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与执法监督情况;检查政府行为是否到位,其中特别是教育经费和办学条件是否能够基本满足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检查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扫盲水平和师资条件是否达到国家和省级规定的要求。督导、评估的主要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督导评估过程中,察看适量的实施义务教育的不同类型学校,首先是为了了解政府行为是否落实,验证普及程度以及其他有关项目要求的达到度,然后才是考察学校履行法律责任的情况。因此,在督导、评估县级政府“普九”、“扫盲”工作时,不可主次颠倒,把学校作为主要检查对象,更不能组织学校开展迎检活动。

  二、对县级政府的评估验收是对这些县、市、区实施义务教育和开展扫除文盲工作成果的阶段性检查和评价。县级人民政府必须立足在经常工作中,坚持依法治教,扎扎实实地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中的文盲,而不要平时不抓,在督导评估前搞突击“达标”活动。从1995年开始,各省、自治区在评估验收“普九”、“扫盲”县(市、区)时,对反映普及教育程度的学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在校学生辍学率,青壮年人口中非文盲率,以及在教育经费中的“两个增长”,教育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年生均教育事业费和年生均公用经费等,要认真核查连续三年的统计数据,并重视考核在15周岁及17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或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教师学历合格率,脱盲人员的巩固率。在督导评估时要查阅的档案必须是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各地不得突击编造,也不得修改数字或临时拼凑数字、档案。

  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根本大计。在对“普九”、“扫盲”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时,必须坚持科学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防止弄虚作假,反对“浮夸”。为应付督导评估突击编造表册,“借用”别处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冒充顶数,以及组织非文盲人员冒名顶替参加脱盲考试等等做法,都是不允许的。在评估验收过程中或在评估验收后,如有群众反映某县(市、区)有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关省、自治区要立即派员查清情况。如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停止验收,或撤销其“普九”、“扫盲”县(市、区)称号。
  今后,县(市、区)自查或省进行评估验收,都要听取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协和校长、教师、家长的意见,以加强对“普九”、“扫盲”评估验收工作的监督。

  四、在督导评估活动中,要崇尚简朴,讲求实效,不扰民,不搞形式主义、“花架子”。
  县级人民政府自查是县级政府及其教育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的自我检查、自我评价。此间,应组织人员对所辖乡、镇政府逐个进行检查。但是,乡、镇政府对学校应靠平时了解,不要在自查自评过程中再对学校集中进行检查,也不要组织学校自查。省、县两级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在督导评估过程中对学校的察看,应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选定。被随机抽中的学校在此项活动中,只接受一次检查,以防止基层学校负担过重。
  各级人员到学校进行督导检查,不得打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学校也不要组织师生迎送、献辞、献花等活动。
  各级组织的督导评估活动,参加人员数量要适当,日程安排要紧凑,要轻车简从,陪同人员不可过多。

  五、要遵守纪律,坚持廉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用餐,不得举行迎送宴会,不得住豪华宾馆,并按规定标准交付伙食和住宿费。不准远离工作地区游览。不准举办专场舞会、文艺晚会或其他文体表演。不准授受礼品、礼金。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通知翻印发给县以上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如在“两基”督导评估工作中有违背本通知规定要求的,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有权拒绝执行和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国家教委举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