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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引进小型化学制浆造纸设备防止污染转移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4 生效日期: 1996-05-2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然(1996)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自1995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以来,各地特别是沿淮四省加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了对小造纸污染的执法监督力度。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在沿淮流域地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小型化学制浆企业停产下马之时,盲目引进小型化学制浆造纸设备,造成了环境污染的扩散和转移。
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认真执行各项环境法律法规,严禁从境内外引进或转移污染严重的小型化学制浆造纸设备,防止环境污染的扩散和转移,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环境。要切实加强领导,坚决禁止企业引进或转让年制浆能力在1万吨以下的小型化学制浆设备。

  二、严格控制引进或转让年制浆能力在1万吨以上的化学制浆设备。确需引进的,必须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必须同时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废水必须达标排放。

  三、凡企业已引进或转让年制浆能力在1万吨以下化学制浆设备的,引进方和转让方必须在本通知发布后1个月内向当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听候处理。

  四、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小型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的环境监督和管理,严格执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国家环保总局
19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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