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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9-28 生效日期: 1994-09-28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
  当前,挂历出版和销售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单位或个人为牟取暴利,无视国家有关出版、印制挂历的有关规定,非法出版和印制挂历销售;有的出版和发行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哄抬挂历定价,以“高定价、低折扣”兜售和倾销挂历,严重干扰了挂历出版和发行的正常秩序,妨碍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社会上已造成不良的影响。
  为了严肃出版法规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保证挂历出版、销售的健康发展,建立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改革书刊定价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挂历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2]1803号文“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用于公开发行的挂历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其它单位一律不得出版,违者按非法出版活动查处。严禁买卖书号出版挂历,严禁印刷厂加印挂历出售,违者要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二、挂历出版、销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7)财文字第115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销售单位不得出具发票,购买单位的费用一律不准报销,情况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挂历出版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定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挂历出版的纸张成本、印刷工价和发行册数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公布挂历最高限价,并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署备案。挂历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挂历限价标准确定挂历定价,并明码标价。凡擅自提高定价标准,违反挂历限价管理规定的,按物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还将视其违规情节,给以暂停、直至取消挂历出版资格的处罚。

  四、销售挂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零售单位不得从事批发经营,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的促销活动。挂历批发单位的一级批发折扣不得低于60%。批发或零售单位均不得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进发货单位在进发货中获得的优惠折扣,要如实入帐。违反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今年已出版、销售的挂历,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50号文“国务院关于批转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物价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定价过高,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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