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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非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5 生效日期: 2000-01-15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费字[2000]第002号
拉萨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提高我市自行车、三轮车牌证收费标准的报告》(拉公发[1999]236号文)悉。根据国家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68号文)的通知要求,你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对非机动车辆启用分和式牌照,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自行车牌照工本费调整为每证10元;自行车行驶证工本费为每证5元。
  2、三轮车牌照工本费调整为每证15元;三轮车行驶证工本费调整为每证10元。
  3、三轮车年度检验费每辆3元。
  二、收费单位接到本文件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此批复自二000年一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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