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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县办理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作业须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7 生效日期: 2004-05-2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九三府社福字第093010553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高雄县政府九三府社福字第093010553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2条

壹、依据: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贰、目的:高雄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照顾妇女福利,扶助特殊境遇妇女解决生活困难,给予紧急照顾,以协助其自立自强及改善生活环境。

参、本须知所称特殊境遇妇女系指设籍本县六个月以上之十五岁以上,六十五岁以下之妇女,其家庭总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过政府当年公布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二.五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一.五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夫死亡或失踪者。

(二)因夫恶意遗弃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经判决离婚确定者。

(三)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它犯罪受害,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或诉讼费用者。

(四)因被强制性交、诱奸受孕之未婚妇女,怀胎三个月以上至分娩两个月内者。

(五)单亲无工作能力,或虽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伤病或为照顾子女未能就业者。

(六)夫处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执行中者。前项特殊境遇妇女之身分,应每年申请认定之。

肆、扶助项目:紧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贴、伤病医疗补助、法律诉讼补助、儿童托育津贴。

一、紧急生活扶助:

(一)扶助对象:符合本须知第参点第一项规定申请紧急生活扶助者。

(二)扶助标准:按当年度低收入户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一倍核发,每人每次最高以补助三个月为原则(本扶助额度得俟当年度本府财源状况调整之),同一个案以补助一次为限。

(三)申请方式及应备文件:申请紧急生活扶助,应于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检具户籍誊本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之乡(镇、市)公所提出申请,符合本须知第三点第二、三、四款资格由提出妇女紧急生活扶助申请者,应由本府各社福中心或性侵害防治中心转介申请。证明文件取得困难时,得依社工员访视资料审核之。

二、子女生活津贴:

(一)扶助对象:符合本须知第参点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规定,并有十五岁以下子女者,得申请子女生活津贴。

(二)扶助标准:每一名子女每月最高补助新台币(以下同)一、四○○元(本补助额度得俟当年度本府财源状况调整之),每年需重新申请。

(三)申请者应备文件:

1.申请表及领款收据(公所索取)2.三个月内全户户籍誊本3.学生证影本(满十五岁至十八岁)4.所得税证明5.财产证明6.邮政储金簿封面影本7.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四)申请方式:由申请人或代理人(附代理委托书)备妥应备文件后,至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公所提出申请,经各乡(镇、市)公所初审后送本府社会局核定,核定通过后由本府将补助款径汇入申请人邮局帐户。

(五)受扶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停止补助:

1.年满十五岁者(指特殊境遇妇女子女生活津贴)。

2.接受扶助原因消失时。

3.受扶助者出国逾半年(一百八十三天)未入境者(比照敬老津贴之规定)。

三、伤病医疗补助:

(一)扶助对象: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家庭总收入未达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一.五倍者),且最近三个月所支付之医疗费用累计达五万元以上者,本府得视财政状况适时调整。

(二)扶助范围:

1.因疾病、伤害事故就医所生全民健康保险之部分负担医疗费用或健康保险给付未涵盖之医疗费用。

2.前目医疗费用并不包含义肢、义眼、义齿、配镜、镶牙、整容、整形、病人运输、指定医生、特别护士、指定药品材料费、挂号费、疾病预防与非因疾病而施行预防之手术或节育结扎,及住院期间之看护费、指定病房费。

(三)扶助标准:

1.低收入户:采全额补助。

2.中低收入户:补助伤病医疗费用百分之七十。

(四)申请者应备文件:

1.申请表及领款收据(公所索取)2.三个月内全户户籍誊本(列册低收入户或领有中低收入户老人生活津贴者免附)。

3.国税局全户所得税暨不动产证明(列册低收入户或领有中低收入户老人生活津贴者免附)。

4.最近三个月内诊断证明书正本。

5.最近三个月内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或诊所医疗费用收据正本。

6.低收入户证明或领有中低收入户老人生活津贴者达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一、五倍者证明书。

7.邮政储金簿封面影本。

(五)申请方式:由申请人或代理人(附代理委托书)备妥应备文件后,至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公所提出申请,经各乡(镇、市)公所初审后送本府社会局核定,核定通过后由本府将补助款径汇入申请人邮局帐户。

(六)申请期限:自出院或就医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法律讼诉补助:

(一)扶助对象:设籍本县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因情形特殊有扶助必要之特殊境遇妇女,经本府核准者得不受设籍限制,本府得考量财政状况适时调整。

(二)扶助范围:

1.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费用:律师费、撰状费(不含民事保护令声请案件、律师咨询费)。

2.刑事诉讼。

3.民事保护令规费(含裁判费及邮资)。

(三)扶助标准:

1.每人每案法律诉讼费最高补助三万元为限。

2.裁判费及邮资最高各补助一三五元及五一○元为限(特殊情形不设限)。

(四)申请方式及应备文件:

1.法律诉讼费:由被害人检附律师费收据、诉状或诉讼判决(裁定)书、户籍誊本或户口簿影本各乙份及其它证明文件,至本县乡(镇、市)公所或本局局凤山区、冈山区、旗山区社福中心填写申请表。各乡(镇、市)公所或三区社福中心受理后应予初审,符合条件者层转本府复核。

2.裁判费及邮资:由本县警察局或本局凤山区、冈山区、旗山区社福中心评估被害人无力支付时,依职权或协助声请保护令时垫付的裁判费及邮资,裁判费以法院收据(或向邮局购买汇票证明替代),邮资以购邮证明办理核销,因故仍无法取得相关凭证者应以支出证明单替代,并请检附被害人清单(或法院缴费明细)及用邮明细表申领归垫。

(五)申请期限:因家庭暴力事件提出或进行诉讼之事实发生三个月内。

五、儿童托育津贴:

(一)扶助对象:特殊境遇妇女子女年龄未满十二岁之托育儿童及家庭寄养儿童,本府得考量财政状况适时调整。

(二)补助标准:

1.低收入户及寄养家庭儿童,每学期最高补助九、○○○元,然不与本府发放之相关托育补助(如幼儿教育券等)重复申领,唯可补足差额。

2.托儿所或幼儿园实际收费低于前目金额者,依实际情形补助。

3.受扶助之家庭寄养儿童,包括身心健康就托于本县核准设立之公私立托儿所或幼儿园大班之一般儿童,及身心障碍或发展迟缓之儿童。

(三)申请方式:每年四月、十月填具申请表,并检附相关文件向该幼童户籍所在地之乡镇市公所提出申请。

(四)申请者应备文件:

1.申请书(向公所索取)、领款收据。

2.托儿所或幼儿园开立之缴费收据3.低收入户证明正本或寄养家庭合约书影本、幼童身心障碍手册影本或发展迟缓诊断证明书。

4.申请者邮局储金存簿封面影本。

伍、申请资格:申请人符合本须知所称特殊境遇妇女之认定标准者,尚须符合下列资格:

一、本须知之扶助系以事实发生于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生效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后之案件为限,即系指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后遭遇该条例第四条(即本须知第三点)各款事实之妇女者谓之。

二、全家人口之财产(土地、房屋等)价值未超过新台币六佰五十万元者。

三、人口存款本金(含存款、有价证券、利息、财交、投资等)之计算为四口人内存款本金一佰五十万元,户内人口每增一人增加二十万元。

有价证券按初调查当月之交易价格计算。

陆、扶助经费核拨方式:扶助经费经申请人依申请方式申请,并由本府审核许可者,由本府径拨入申请受扶助者之邮局帐户。

柒、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须填具申请表,并检附三个月内全户人口之户籍誊本及其它第肆点规定之各项扶助应备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之乡、镇、市公所申请。

二、各乡、镇、市公所应随时受理申请,并协助申请者办理申请手续。

三、各乡、镇、市公所受理申请后,应依本规定尽速办理调查并完成初审,符合条件者应即层转县府复核。

四、女生活津贴申请案件系当月十五日前备齐证件提出申请者,经乡、镇、市公所审核合格,发给申请日之当月份生活津贴,如系当月十六日以后备齐证件提出申请者,经乡、镇、市公所审核合格,自申请日之次月份起发给本补助款。资料不全者,以公文补送资料日期为生效日。

五、乡、镇、市公所应确实办理初审工作,倘不符本规定之申请案,应径退申请人,免将案件送本府审核。

捌、计算家庭总收入之全家人口范围如下:

一、申请人已婚者~本人、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或同户籍之直系血亲。

二、申请人未婚者~本人、子女、共同生活或同户籍之直系血亲。

三、申请人离异者~

(一)取得子女监护权之一方始得提出申请。

(二)全家人口计算为申请者、子女、共同生活或同户籍之直系血亲。

四、大陆女子或外籍新娘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依户籍法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并取得本国国民身分证者,应列入全家人口范围计算,其收入财产应以在台湾地区所收入财产为列计范围。(若未取得身分证前,无法工作者,得不计算为工作人口)五、父母双亡时,则由该儿童少年之监护人提出申请,其全家人口计算为该儿童少年、监护人本人、配偶、子女(如无共同生活则免计)。

六、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工作能力;但如有工作收入则依实际收入计算:

(一)十五岁以上,须附学生证(含就读夜间部或进补修学校)证明无工作收入。

(二)年满六十五岁以上之老人。

(三)中度(含)以上身心障碍致不能工作者。

玖、本须知所称家庭总收入,系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动产收益及其它收入之总额。

前项所称工作收入之计算如下: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应以实际收入计算,若实际薪资低于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最近一年公布职类别薪资调查报告之「工商服务业-非技术工及体力工」工资时及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业者,均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最近一年公布职类别薪资调查报告之「工商服务业-非技术工及体力工」工资计算。

前项实际薪资低于规定金额之工作收入之计算标准如下:

一、年满十六岁以上未满二十岁者:以当年度基本工资计之。

二、年满二十岁以上未满五十五岁者:以非技术及体力工工资(每月一九、四四四元)计算之(依行政院劳委会最近一年公布职类别薪资调查报告之「工商服务业-非技术工及体力工」工资计算之)。

三、年满五十五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岁者:以当年度基本工资计之。

拾、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监护人应于申请调查表上签名或盖章,以确认资料属实。申请人如提供不实之资料、隐匿或拒绝提供规定所要求之资料,以诈欺或其它不正当方法取得本补助者,须负伪造文书及冒领公款等法律责任。并停止请领扶助款且追回已补助经费。

拾壹、申请本须知之紧急生活扶助及子女生活津贴者,不得与妇女紧急生活扶助、单亲暨中低收入户儿童少年生活扶助重复申请,应择一申请;另申请儿童托育津贴者,不得重复申请托教补助,唯可补足差额。

拾贰、本须知若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并视实际状况酌情依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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