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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15 生效日期: 1990-11-15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90)科发教字1116号

院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提高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效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科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O年十一月十五曰

  中国科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含外籍教师,下同)来院工作,是加速我院人才培养、促进国际交流、推动科技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了聘到符合需要又有水平的外国文教专家,并加强其来华后的教学与生活管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特制定《中国科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一、聘请工作
  (一)院属单位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包括语言专家和科技专家二类,语言专家人选,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外籍教师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并具有教学工作经验。非英语专业教授语言专业者,应持有教授非英语国家英语的培训证书。其他语亦然;科技专家人选应具有博士以上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本专业有较高造诣。愿意遵守中国政府法律,对我态度友好。
  (二)各聘请单位根据国家关于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我院关于聘请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编制五年计划,报院教育局审核后,送外国专家局审批。年度调整计划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院。
  (三)聘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聘请计划,提出具体的聘请要求(专业、教学任务、教授对象等)并物色人选。确定人选时,要经过学术委员会讨论。要严格掌握聘请条件,确保聘请质量。
  (四)聘请单位确定人选后,即将拟聘请人选的专业、来华的教学任务、教授对象、聘请期限、工资等问题,备文并附上被聘人申请信、学位证书、成绩单、简历、推荐信、健康证明等有关材科报院审批。
  (五)经院教育局批准后,聘请单位应立即将教学与管理方面的要求、工作、生活及图书资料等条件通报对方,协商一致后,草签合同文本,然后由教育局签发到职通知书,并协助办理来华手续,到职一个月后再签定正式合同文本,中、外文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见附件一)。

  二、管理工作
  (一)教学管理
  k.聘请单位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即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依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工作任务制定出具体计划,明确其聘期内应达到的要求。
  2.目标管理主要包括:
  (1)教材:聘方对外国文教专家应提出教材名称、主要参考书目,以及对教材允许变动的范围和手续。如果外国专家拟根据聘方要求编写教材,聘方要提出大纲要求。
  (2)教学:规定各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并鼓励在教学上创新。
  (3)课时一般每周为12-16课时,各聘请单位可根据不同的课程做出具体规定,以编写教材、录音、录像为主的专家,可经过协商,折合成相应的课时。
  (4)备课:每课应有备课笔记,对讲授的内容、细节、关键处、参考书和答案等作出准备,并于期末向教研室交备课笔记。
  (5)批改作业:要求认真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并及时收发,发现问题,及时辅导。
  (6)考试:任课人负责出题(含听力课)、录音、作答案、判卷、评分,分析学生的掌握情况。试题须经聘方审查之后,方可有效。
  (7)录音与录象:聘方提出录音、录像的具体要求,或者是专家根据教学要求,提出录音、录象时,要计入工作量。
  (8)工作态度;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对学生热情主动。
  (9)额外工作:由双方临时商定。受聘方有义务接受系(教研室)主任急需的工作任务。另计工作量,并给予奖励。
  (10)科研:鼓励外国专家与中方合作研究,若代表聘方参加研讨会或发表成果。均用聘方名义。成果显著者给予奖励。
  3.受聘方到职后,立即根据我方对外国专家实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商定具体的工作要求,签定合同执行细则。每学年要对外国专家的教学进行评估,时间一般可分别在十一月和五月进行。
  4.对于担任我方实际职务的外国专家,应明确职责、权限,使他们有职、有责、有权。
  5.聘方要创造条件,实行中外教师联合办公。并挑选中青年业务骨干,随外国专家一道工作,接受培养。努力把外国专家的专长学到手。
  6.语言专家授课时,学校各级负责外国专家工作的领导(包括外事部门的干部)和教师,要不定期地去听课,以便及时了解情况,与外国专家共商改进、提高教学质量的办法和措施。
  7.外国语言专家在学期末,应写出本学期的工作报告和下学期的工作设想。专家离任前,应对所在工作部门的整体工作,包括教学水平、研究方向、教学组织、人员结构、今后发展等提出评价和建议,并填写评价与建议书(见附件二)。聘方对确有价值的评价与建议应予奖励。
  8.语言专家离任前,由聘用单位的外事部门(系、教研室)和外国专家,根据原签定的合同执行细则,逐项进行公开评议,并向专家发评说书。对于优秀者给予荣誉与物资奖励。奖励可以采取评为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发给荣誉证书等形式。也可以从本人浮动工资的结余部分中,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9.聘请单位在外国专家合同期满前-个月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外国文教专家工作成果报告表(见附件三),并对聘用效益作出评估,填报聘用外国专家效益表(见附件四)。
  10.聘请单位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填写外国文教专家(外籍工作人员、外籍教师)统计报表(见附件五),写出年度外国专家工作总结,报院教育局。对于外国专家在聘用期间做出显著贡献的,要写出专题报告,报院教育局。
  (二)外国专家工资
  外国专象在华期间,实行浮动工资制,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贯献多,奖励高。
  1.工资分为合同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合同工资一般不低于报批工资的四分之三,余下部分为浮动工资,按季度或学期评定,并在评定的当月执行,至下次评定时止。如果下一次评定时,工作更加优秀,可在原上浮甚础上,继续上浮。如若保持优秀,则保持原浮动工资。如果退回到一般水平,也可停发浮动工资。
  2.接合同执行细则,由聘方组织有关部门(包括学生代表)对每个受聘方的工作做出评价,每学期1-2次。按评价结果对工资进行浮动。具体办法如下:
  (1)执行合同并基本完成细则者,按浮动工资三分之一上浮。
  (2)平均每月超课时教学达十小时以上,或授课质量优良,获学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扬者,接浮动工资的二分之一上浮。对聘方体制、教学、教学法等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者,或为聘方贡献有价值的图书、录像带者,按浮动工资的二分之一上浮。
  (3)完不成细则要求者,或一个月内事假超过10小时者,未经聘方同意任意调课者,多数学生对其教学质量评价差或教学态度差者,按本人月合同工资的百分之五下浮。若对我态度不友好,工作不负责任,连续两次工资下浮仍无改进者,则应终止合同,实行解聘。
  学期末及合同期满不交工作报告者,按月合同工资的百分之五下浮,不发给评议书。
  (4)无外汇帐户的聘请单位办理外国专家兑换外汇,需填报《外专外教兑换外汇申请表》,经院教育局审核后,到院管理机构>院管理机构>国际合作局 onclick=WinOpen('/index/0R/31/31/25/Index.htm') >国际合作局综合处办理;有外汇帐户的聘请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院申报下一年度的外汇预算,每季度应向院教育局及院财务部门报送外汇兑换报表。
  3.如果第二学年需要续聘的专家,可以第一年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额(含浮动工资)为起点,头一年的浮动工资额为第二年的浮动工资额,浮动办法如前。
  4.聘请单位在与受聘专家通讯中或受聘专家到职时,聘方需向受聘方说明本浮动工资办法。
  (三)生活管理
  聘请和接待单位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相待、积极照顾的精神,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管理工作。
  1.聘请单位的外事部门、系(教研室)要各设一名外国专家联络员。经常了解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及时请示。
  2.外国专家在聘用期间的有关生活侍待遇,接照外专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聘请单位要积极为外国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协助我们解决生活及直系亲属来华探亲等方面的问题,要主动关心他们的业余生活,适当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等活动。
  4.专家来华后,聘请单位要向他们宣传: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聘方的工作制度,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在我国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并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5.做好外国专家的保健工作,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检。遇有疾患,及时就医。如果外国专家在合同期内,因病到我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就医者),其医疗费用自理;对于患精神病及传染病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提前终止合同,让其回国治疗。
  6.要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照顾外国专家的生活特点,除按我国法定假曰休假外,对于专家本国重要的民间传统节日也可休假。假期为:圣诞节二天,古尔邦节三天,泼水节、感恩节、复活节和本国国庆节各一天,其它一般外国节日均不给假,逢上述节日,聘请单位应主动通知有关外国专家休假。
  7.为提高语言专家的教学质量,各聘请单位可适当组织专家就近参观我名胜古迹,参加我有意义的某些社会活动,使他们了解我国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社会意识等。
  8.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物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聘请单位或接待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经费管理:外国专家经费是按外国专家局批准计划下达的专项经费,外国专家经费专款专用。
  1.聘请单位应严格按照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专家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2.各聘请单位每年年底或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末前,将专家经费使用情况报院教育局。
  3.对于不能完成计划而又将外专经费挪用作它用的,院将在核定下一年度的计划经费中扣除。

  三、附 则
  (一)聘请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外国专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工作细则。
  (二)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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