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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0-24 生效日期: 1981-01-0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80),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在试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80)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治疗X线工作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放疗工作者、接受治疗的患者及居民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用治疗X线机(简称X线机)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放射工作者所受职业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放疗工作场所相邻及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限制剂量当量,按国家有关放射防护规定的要求控制。


  第四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一部分 医用治疗X线机卫生防护标准


第一章 技术要求

 

  第五条 X线管头组装体的漏射线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第六条 必须备有可以调换的过滤板,并在板上标明规格。深部治疗X线机必须具有把过滤板插入后,才能进行照射的连锁装置。


--------------------------------------
医用治疗X线机 |      X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限制量          
        |-----------------------------
        |               |距管头组装体表面5    
类     型 |    距焦点1米处     |             
        |               |厘米处          
--------|---------------|-------------
        |             -4|             
管电压高于100|1伦/小时(2.58×10  |30伦/小时(7.74× 
        |               |  -3         
 千伏(峰值) |库伦/千克)         |10  库伦/千克)   
--------|---------------|-------------
管电压为50~ |0.1伦/小时(2.58×  |             
100     |  -5           |      -      
 千伏(峰值) |10  库伦/千克)     |             
--------|---------------|-------------
管电压低于50 |               |0.1伦/小时(2.58×
        |      -        |  -5         
 千伏(峰值) |               |10  库伦/千克)   
--------------------------------------


  第七条 X线管电压接通后,有用线束照射量率应迅速达到规定值,以保证患者治疗部位所接受的照射与计算值(预定的照射时间和正常照射量率的乘积)之间的偏差不大于5%。否则必须在X线机窗口安设电动快门,并和自动计时器协调动作。快门的防护厚度不应小于10个半值层。


  第八条 透过集光筒的X线照射量率,不得大于距焦点1米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5%。


  第九条 在任何治疗位置,X线管焦点和固定光阑的中心与集光筒的中心轴应在同一直线上。照射野上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不对称性要小于5%。


  第十条 控制台必须安设相应装置以显示:

  (1)X线管电压的通、断;

  (2)X线管电压和电流量;

  (3)照射时间;

  (4)过滤板材料和厚度;

  (5)快门的启、闭。


  第十一条 有必要安设监测有用线束的积分剂量仪,并与自动计时器连锁。


  第十二条 在X线机部件中,除X线管外的其它电子管所发射的X线辐射水平,在距设备外壳5厘米处不得超过20毫伦/小时(5.16×10(上标)-6库伦/千克)。


  第十三条 X线管必须安装牢固,管头组装体应能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锁紧。


  第十四条 浅层治疗X线机在可以由手控制的管头组装体外壳上,必须有显示照射的装置,并配备防护厚度大于0.5毫米铅当量的防护帽。


  第十五条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X线机的防护性能。管头组装体外壳上,应标明焦点位置和固有过滤。集光筒,应标明从焦点到其出口面的距离和出口面上照射野面积。

第二章 检验方法

 

  第十六条 有用线束测量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5%,防护监测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第十七条 X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的测试:

  开启快门,插入零过滤板,集光筒插口处用不小于10个半值层的铅遮闭。在X线机最高工作管电压和该电压对应的最大工作管电流条件下进行。

  距管头组装体表面5厘米处的漏射线,应在10平方厘米面积上平均测量;距焦点1米处的漏射线,应在100平方厘米面积上平均测量。


  第十八条 集光筒对有用线束透过率的测试:

  开启快门,在下表所列的最高电压和过滤条件下,测量集光筒出口平面上照射野边界外1厘米处任选四点的平均照射量率。并与距焦点1米处照射野中心的照射量率相比。

  X线机备用的集光筒均应逐个检测,测量时,出线口方向离焦点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


------------------------------------
|最高电压(千伏,|   |     |   |   |   |   |
|        |100| 150 |200|250|300|400|
|峰值)     |   |     |   |   |   |   |
|--------|---|-----|---|---|---|---|
|过滤(毫米铜) |0.2| 0.5 |  1|  2|  3|  5|
------------------------------------


  第十九条 有用线束不对称性的测试:

  对X线机备用的集光筒,应逐个检测其对应的照射野内,距相邻边界均为2厘米的四点的照射量率,以各点同平均值的相对偏差衡量照射野的不对称性。

  测量时,出线口方向离焦点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

第三章 验收规则

 

  第二十条 X线机的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测试):

  (1)新产品投产前;

  (2)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3)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4)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改变时。

  (1)、(4)型式试验应会同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进行。型式试验结果应送交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

第二部分 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则


第四章 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治疗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的安全。深部治疗室必须与控制室分开。治疗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一般以不小于30平方米为宜。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二十三条 治疗室内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按原射线屏蔽要求设计,其余方向可按漏射线及散射线屏蔽要求设计。

  250千伏以下的深部治疗X线机的治疗室,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的防护厚度以2毫米铅当量为宜。


  第二十四条 治疗室的窗户,必须合理设置。观察窗可设置在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上,并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效果。


  第二十五条 必须在治疗室门外安设工作指示灯,并安装连锁装置。只有在门关闭后才能实现照射。

第五章 操作规则

 

  第二十六条 放疗工作者必须经过放射卫生防护训练,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知识,严格掌握X线治疗的适应症,正确合理使用X线治疗。


  第二十七条 X线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定期地检查X线机和防护设备的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按患者治疗具体情况,事先应认真确定和核对治疗方案。注意选取合适的照射方式和照射条件(包括X线管工作电压、电流,过滤条件、焦皮距、照射野和照射时间等因素),并仔细定位,尽量使患者治疗部位的受照剂量控制在临床治疗需要的最小值,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第二十九条 施行照射治疗过程,X线机操作人员必须始终监视着控制台和患者,及时排除各种意外情况。


  第三十条 深部治疗X线机照射时,除接受治疗的患者外,治疗室内不应有其它人员。


  第三十一条 浅层治疗X线机的操作人员必须利用局部屏蔽或距离防护。临床需要工作人员手握最高电压不超过50千伏的X线管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手套及不小于0.25毫米铅当量的围裙,并只能由手拿设备的工作人员控制X线管的通电。

第三部分 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管理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对医用治疗X线机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卫生防护管理。对医用治疗X线机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X线治疗室,在地址选择和建筑物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设计应预先由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审查。投入使用前应经卫生防护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X线机和防护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检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三十六条 X线机安装后,必须对X线输出量、线质、线束均匀性及稳定性等进行测量校准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尚应定期检测。一般对X线输出量的检测至少每月一次。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接触医用治疗X线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应有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该档案应随工作人员调动,原单位应保存其抄件。


  第三十九条 对准备从事医用治疗X线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放疗工作。工作后要定期体检。


  第四十条 凡发现放疗工作者出现不适应症,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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