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30071711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南投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00717110号令发布修正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实施
第1条 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助本县优秀学生,参照有关法规并斟酌实际情形,特订定南投县中等以上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办法。
第2条 凡设籍本县、肄业于公私立大专院校及中等学校之优秀学生,符合下列规定而未享有公费及政府其它奖学金者,得由学校推荐之:
一、大专高中(职)学校成绩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绩八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在七十五分以上(身心障碍者及奉准免修体育课者不计)。
二、本县国民中学学生全学期成绩等第均在甲等以上(仁爱、信义乡原住民籍学生在乙等以上)。
三、大专校院研究系所硕士、博士班(不含在职专班)录取标准等同第一款。
第3条 奖学金每学期名额如下:
一、大专院校学生:四十名(包括夜间部学生;五、六年制专科四年级以上学生)。
二、高中(职)学生:五十名(包括五、六年制专科一至三年级学生;补校学生)。
三、国民中学学生:一百名(包括补校学生)。
四、原住民籍中等学校学生:十名。
五、硕士班学生:三十名。
六、博士班学生:十名。
第4条 每名奖学金金额如下:
一、大专院校学生:四千元。
二、高中(职)学生:二千元。
三、国民中学学生:二千元。
四、原住民籍中等学校学生:三千元。
五、硕士班学生:四千元。
六、博士班学生:四千元。
第5条 本奖学金每学期发给一次,第一学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学期自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止,由就读学校推荐。
第6条 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申请奖学金,须附缴推荐书乙份及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或身分证影印本(贫困征属或低收入户并附乡镇市公所出具之证明或身心障碍者手册)乙份,函送本府核办。
第7条 各学校推荐奖学金学生超过规定名额时,以低收入户、身心障碍者、贫困征属者为优先,其余照学校推荐名额之比例及学业成绩高低为准核定之,国民中学学生则以全学期成绩总平均分数高低为准。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