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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电子交易作业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3 生效日期: 2004-09-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信顾字第0930005349号

壹、订定目的

一、为便利投资人采用电子工具申购、买回及转申购共同基金、确保交易公平暨保障投资人权益,并做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本项业务之作业准据,特订定本作业准则。

贰、定义

一、本准则所称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电子交易作业,系指客户透过网际网络、电话等电子交易型态方式向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申请开放式基金之申购、买回及转申购。

二、前述电话交易方式分为下列二种:

(一)以电话语音完成委托交易。

(二)以人员接听完成委托交易。

参、受理开户程序

一、客户于开户时应填留印鉴卡,并检送国民身分证、居留证、护照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影本或营利事业登记证明文件,并签署「使用网际网路暨电话语音申购、买回、转申购开放式基金约定书」(以下简称约定书);必要时,经理公司或其受益凭证事务代理机构得要求受益人提示上开文件之正本。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请客户于约定书上指定以其本人名义开立之银行帐户,将来请求买回时亦仅得就所指定之帐户中作选择或以其本人为受款人之记名划线禁止背书转让票据支付买回价金。

三、客户如需变更或终止约定事项,应向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其事务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肆、受理基金申购、买回及转申购作业

一、客户申请基金申购、买回或转申购时,应登入网站或使用电话输入密码通过身分验证后,再输入指示交易内容。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于计算机线上交易执行时,对客户再次作身分验证,以确定为其本人之交易。

三、客户申购基金时,应俟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收足申购款项始完成申购手续,并依申购日之基金净值计算客户申购之受益权单位数。

四、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于客户完成申购后,七日内制作完成受益凭证。

五、客户申请基金买回时,应以受益凭证送达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为有效买回申请日,该事业并以买回申请日次一营业日(即买回日)之基金净值计算客户之买回价金。客户申请基金转申购时,则以上述买回价金计算客户转申购基金之受益权单位数。

六、每一投资人每日计算机线上或电话交易之申购或买回金额均各以新台币五百万元为上限,但投资人为法人或其它机构时,上述申购或买回金额之上限均各为新台币二千万元,其中买回限额之计算,系以输入交易前二营业日之基金净值为准。

伍、风险控管作业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使用电子交易作业,应采取适当严密之网络安全控管机制,对于客户基金电子交易资料之传输应予以加密处理或使用凭证机构所签发之电子签章签署,凭以辨识及确认,以防范客户委托内容或机密资料有被泄露或篡改之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并须依相关之安控标准随时更新所使用之安全或认证技术,以保持或提升交易安全等级。

二、客户以网际网络申赎基金者,其申赎基金纪录之内容,应纪录其网络地址(IP);如使用凭证机构所签发之电子签章签署者,并应加纪录电子签章;以电话语音委托者,应配合电信机构开放显示发话端号码之功能,记录其来电号码。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对于客户申赎基金交易内容应作成书面纪录,其有关资料须依法令规定保存期限,予以存盘备查。

四、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对于客户线上或电话语音之原始申赎纪录至少须保存五年,如采人员接听电话交易方式应全程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二个月。惟遇有争议之交易,均应保留至争议解决为止。

五、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以网际网络或电话语音交易型态之委托纪录储存作业符合下列规定者,得免打印制作成书面纪录:

(一)使用无法修改与消除之电子储存媒体,并于交易手续确定完成日制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录及管理程序。

(三)专人管理负责,并可随时将电子媒体资料转成书面格式。

六、客户办理买回或转申购时,必须将受益凭证寄回,若迟未寄回受益凭证或事后有所争议则依「使用网际网络暨电话语音申购、买回、转申购开放式基金约定书」之内容处理。

七、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开办前,应先将作业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制度(包括「一般控制」及「应用控制」)之资料,计算机线上交易尚须加具会计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作业」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制度出具之「审查报告」,其中计算机线上交易应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备查,电话交易须先报经本公会审核认可后,再转报金管会备查。

陆、基本原则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金管会核准得办理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电子交易之业务后,应遵守下列基本则:

一、对于电子交易客户权益之保护,应不得低于以其它交易型态所受之保护。

二、应采行公平之商业、广告及行销活动如下:

(一)不得进行欺骗、误导、诈欺或不公平之商业、广告及行销活动。

(二)不得使客户遭受不合理风险之伤害。

(三)应提供其本身、基金或服务之信息,并应确保信息之清楚、明显、正确及易于取得。

(四)应遵守其所订定与客户交易时之各项政策及措施。

(五)不得使用不公平之约定条款。

(六)所为之广告内容及行销信息应明确,并避免与评论或其它报导相混淆,俾利客户清楚知道其为广告内容或行销信息。

(七)应于广告及行销活动中明确表示其身分。

(八)应提供客户于网站上或电话查询其交易明细、取消交易之功能。

(九)应建立自律机制,并采行易于使用之程序,使客户可选择是否希望收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主动寄发之商业电子邮件,如其表示不愿意时,该事业应即停止寄发。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于网络上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充分、正确、清楚且易于了解之信息,并遵守下列原则:

(一)使用浅显易懂之文句、避免艰涩专业术语及法律用语。

(二)提供之信息应能让客户保存及利用。

(三)提供客户于进行交易时依法应告知之信息。

(四)信息之提供应明显且易于取得。

四、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使用网际网络提供之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身信息:包括登记名称、负责人姓名及公司简介、地址、经营型态、核准证照号码、电子邮件及电话及传真等联络方式及其联络人、加入之自律机构(即商业同业公会)或电子交易之相关规定与措施、以及其会员资格之确认方式。

(二)基金产品或服务之相关信息,如投资风险警语、服务项目及内容等。

(三)交易信息,包括所收取之相关价金费用明细、申购受益凭证及买回价款之交付、交易限制、取消交易或终止约定方式,以及争议处理方式。

(四)隐私权保护政策。

(五)客户可选择之付款方式。

(六)安全交易机制。

五、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采取适当之步骤,确保客户在交易程序中了解其权利及义务关系。

六、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提供客户下列交易程序且明订于作业流程中:

(一)客户表示有交易意愿或同意进入交易程序。

(二)客户确认指示交易内容。

(三)提供客户再确认机制,俾利其了解此为交易之最后程序。在确认程序完成前,客户得取消该笔交易。

七、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提供客户其所使用之安全及认证技术信息,使其了解该系统之风险。

八、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遵守下列客户隐私权保护原则:

(一)告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在搜集客户资料前,应明白告知该事业隐私权保护政策;包括资料搜集之内容及使用目的。

(二)搜集及使用限制:资料搜集应经由合法及公平之方法并应取得客户同意。

(三)参与:客户得查询及阅览其个人资料。

(四)数据保护:对客户之资料应妥当保护,避免遗失或未经授权之使用、销毁、修改、再处理或公开。如该资料已逾法令规定之保存时限且无保存之必要时,应确实销毁。

(五)责任: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如未能遵守上述原则或未能遵守该事业在隐私保护政策中所承诺之措施时,应自负其责。

柒、附则本作业准则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金管会备查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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