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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1 生效日期: 2005-04-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在宣传、贯彻《国旗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国旗意识明显增强,国旗升挂逐渐规范。近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市各地升挂国旗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些地区、单位国旗升挂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该升挂国旗的单位没有升挂国旗,有的单位升挂污损、破旧、褪色的国旗,有的不按照规定升降国旗,尤其是一些宾馆、酒店升挂国旗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国旗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国旗的尊严。为全面推进《国旗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国家观念和国旗意识,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大对《国旗法》宣传教育力度。国旗是一个国家的标志和象征,代表国家的尊严,维系着民族的团结。依法认真做好国旗的升挂,是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的具体体现,是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方式。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国旗法》,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国旗意识和国旗法制意识,激发爱国主义精神。

 

  二、建立对《国旗法》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制度。依法升挂国旗,不是某一个时期的行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国旗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建立定期、不定期的经常性检查制度,尤其是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期间,更要加强检查,确保辖区、系统管辖内各单位国旗升挂规范。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按照《国旗法》的规定,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的;二是升挂的国旗是否破旧、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三是升挂的国旗位置是否恰当;四是是否按照规定升降国旗;五是是否有将国旗及其图案用做商标和广告的;六是是否有故意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的。

 

  四、明确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国旗法》的贯彻实施,严格按照《国旗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各区、县(市)政府领导要亲自带队,进行认真的检查;应明确政府办公部门或法制部门(机构)承担组织检查。市政府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对全市国旗升挂的监管工作;市教育局按照规定负责对全市全日制中小学国旗升挂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对制售国旗的标准、规格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作、销售的国旗符合《国旗法》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市政府法制办、市教育局、市技术监督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贯彻《国旗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期间,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组成检查组,深入区、县(市)进行抽查,对发现国旗升挂不规范的单位及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曝光。市政府将把《国旗法》贯彻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之中。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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