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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3 生效日期: 2007-01-23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激励和表彰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在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上顽强拼博,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和精神,做到赛出风格、赛出水平,特制定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精神,自觉加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二)严格遵守执行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以及相关的规定。
  (三)代表团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能够自觉加强工作人员、所属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情况良好。
  (四)运动队能够树立良好的赛风,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目竞赛有关要求,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情况良好。
  (五)运动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在比赛中勇于进取,顽强拼博,胜不骄,败不馁,体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六)裁判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执行裁判工作时模范地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七)对于表现突出、事迹感人的运动员,组委会将授予“精神文明荣誉运动员”奖。(可空缺)
  (八)在预、决赛中出现以下几类行为之一的,取消代表团的评选资格:
  1、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
  2、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谋求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3、罢赛的;
  4、拒绝领奖的;
  5、出现下列行为且运动队被通报批评2次的:
  (1)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的;
  (2)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的;
  (3)扰乱赛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
  (4)干扰裁判员正常执法且行为恶劣的。
  6、其它被认定应当取消评选资格的。
  三、评选办法
  (一)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负责。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应结合宣传教育工作,设立专门的评选工作机构,各参赛队、裁判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后报竞赛委员会审定。
  (二)代表团的评选工作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竞赛部将根据评选条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推荐,经征求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
  (三)香港澳门代表团不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活动,组委会将在闭幕式上授予其参赛纪念奖。
  四、评选名额
  (一)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运动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5:1;运动员名额比例原则上为10:1;裁判员名额比例原则上为15:1。
  (二)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运动队,授予锦旗或牌匾;
  (二)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裁判员,授予奖状或奖品;
  (三)获得精神文明荣誉运动员奖的,授予奖状和奖品。
  国家体育总局
200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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