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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验测定机构许可证申请须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7 生效日期: 2004-08-1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环署检字第0930059714A号

一、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检验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受理环境检验测定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之检测机构许可证申请、检测机构许可证各项变更申请、申报事项,特订定本须知。

二、检测机构许可证申请、检测机构许可证各项变更申请、申报事项所需检附之审查资料详如表一「环境检验测定许可证申请(报)资料一览表」,相关表格详如表二至表十七,可径至本所网站(//www.niea.gov.tw)下载使用。

三、检测机构许可证申请、检测机构许可证各项变更申请事项包括许可证申请、增加检验室、增加检测类别、增加检测项目、展延、检验室搬迁、复业、增加检测报告签署人。各项申报事项包括年度品质管制数据资料、变更检测机构名称、变更检验室名称、变更检验室地址(原地点不变,仅门牌号码改变)、变更检验室主管 (品保品管人员)、增加检测人员、检测人员离职。

四、检测机构许可证申请、检测机构许可证各项变更申请审查作业处理期程:

许可证申请一一○天增加检验室一一○天增加检测类别一一○天增加检测项目一一○天展延一八○天检验室搬迁一一○天复业一一○天增加检测报告签署人一一○天检测机构许可证申请、检测机构许可证各项变更申请案于审查期间,同一申请机构再提出新申请案,将并案审查,审查作业期程从新起计。

五、检测机构许可证申请、检测机构许可证各项变更申请、申报事项书面文件之填写、整理规定如下:

(一)表八需填报申请检测项目所使用之各种仪器设备。

(二)表九之一需填写实际执行检测之数据(至少十五组以上),十五组以上实际检测数据之制作,请依照以下原则:

1.不同检测类别之申请项目使用相同之检测方法者,仍应各有不同之十五组以上实际原始检测数据,即实际样品之检测应以各检测类别基质之样品进行检测,不得以一种类别基质之样品资料相互适用于不同类别之检测项目。

2.检测机构提送之各类别检测项目十五组以上数据,其实际执行检测样品之浓度,以接近真实样品浓度范围为宜。

3.空白样品之制备原则列举如下:

(1)空气检测项目以适当之吸收液、吸附介质(活性炭、XAD-2、Tenax-TA等)滤材及零值气体(零值空气或氮气)、清洗液(如Dioxins样品回收用溶剂)为之。

(2)土壤之重金属项目以试剂水为之;挥发性及半挥发性有机项目以干净之陶土、砂土,另亦可将真实土壤经加热或有机溶剂(正己烷或其它适当有机溶剂)回流清洗抽出其挥发性或半挥发性有机类化合物之空白样品为之。

(3)废弃物检测项目除依原则(2)外,亦可以高岭土为之。

(4)微生物检测项目以无菌稀释水为之。

(5)其它水质、饮用水及地下水各检测项目均以试剂水为之。

4.采样及物理性测定项目则需在实际场所进行,如排放管道采样需到实际排放管道之场地执行。

(三)申请项目之实际检测数据不适用表九之一格式者(采样及现场测定项目),则应填报表九之二。申请噪音检测类别或其它检测类别之采样项目展延者,不需检送表十。

(四)同时申报检测人员离职及增加时,表十三、表十七仅需附乙份即可。

(五)所使用之申请表若有不敷使用,请自行影印备用,但请使用与申请表相同规格(A4)之纸张,并不得更改本表之格式。

(六)申请机构所附之所有文件、影本,请自行缩小至与申请表相同大小之规格(A4)。

(七)申请机构请将检具之证明文件、申请公文正本乙份、申请所需文件及资料二份(需检送管理手册之申请案,除增加检测项目需管理手册四份外,其余需管理手册七份。)依序排列整齐以档案夹装订,寄(送)达本所。

六、本所依申请案审查决议及核定事项,通知申请机构审查结果,申请机构即据以办理许可证请领或换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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