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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全疆种牛冷配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205号
昌吉州计委(物价局):
  你们《关于核定黄牛冷配技术服务价格的请示》(昌州计价费[2002]80号)收悉。为适应当前全疆畜牧业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畜牧业品种改良工作顺利进行,增加农牧民的收入。经对部分地、州种牛冷配情况的调研,为保护农牧民的利益,规范种牛冷配服务收费行为,现就种牛冷配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种牛冷配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种牛冷配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涉及到农牧民切身利益。考虑到全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农牧民实际承受能力,冷配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各地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要认真测算服务成本,制定适合本地、州、市实际情况的收费标准,也可制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种牛冷配技术服务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和养殖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包配包怀,见犊收费”,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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