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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7-23 生效日期: 1991-07-23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改善出口产品结构,促进机电产品的生产发展,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国家多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本着“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出口卖方信贷,合理有效地使用信贷资金,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进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



    第四条 贷款范围
  凡出口成套设备、船舶等以及其它机电产品合同金额100万美元以上,并采用1年以上延期付款方式的资金需求,均可申请使用本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1.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有履行出口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能力,能落实可靠的还款保证并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
  2.出口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的法定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持有已生效的合同。
  3.出口项目经营效益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4.合同的商务条款在签约前征得中国银行认可。
  5.进口商资信可靠,并能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它付款保证。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金额
  贷款额最高不超过出口合同总价(或出口成本的总值)减去定金。



    第七条 贷款期限
  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含宽限期)。



    第八条 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优惠利率。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随之相应变动。



    第九条 利息计收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办法执行。



    第十条 加罚息
   对逾期贷款以及挪用贷款,均按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
第四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借款企业在签订的延期付款出口合同生效后,即可向银行提出借款的申请,并需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书;
  2.借款申请书;
  3.出口合同副本;
  4.项目基本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5.借款企业与供货部门签订的购销合同副本;
  6.用款还款计划;
  7.银行认可的国内外还款保证;
  8.出口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9.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
  本贷款由受理贷款申请的中国银行,在其贷款计划及审批权限内,根据贷款条件逐项审查办理,超过审批权限以上的贷款项目报总行批准。
第五章 贷款使用和偿还



    第十三条 贷款使用
  贷款批准后,银行根据《借款合同条例》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逐笔核贷,企业按合同规定专款专用。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贷款偿还
  1.借款企业收到延期付款的货款和利息后,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企业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银行依法向担保单位索偿,属抵押担保的项目,银行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企业应向银行编报按年分季的用款计划,由管辖行或计划单列行审核汇总后上报总行,经综合平衡,审查同意后列入年度信贷计划。



    第十六条 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搞好项目跟踪服务,确保贷款本息按期收回。必要时银行要参与项目的考察、立项、对外谈判等工作。



    第十七条 借款企业要为银行检查、管理贷款提供方便。按期向银行提供会计、财务、统计等经济资料。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应保持贷款资料、法律文件的完整性,内容规范;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记录归档;统计资料准确、及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银行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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