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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0 生效日期: 2001-09-20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1]1050号

三亚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收费标准的请示》(三价字[200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涉案物品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办,其价格鉴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向委托人出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资格证件。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鉴定费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相应的责任承担(重新鉴定费由申请方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一)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按省物价局琼价[1998]89号文的附表四《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执行。
  (二)车损价格鉴定收费按《道路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定收费标准表》(见附表)执行。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及时、准确地作出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鉴定书经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认,可作为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司法部门办理诉讼案件的依据。
  各市县价格认证机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业务按此收费标准执行。
附表:
  道路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定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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