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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25 生效日期: 1994-11-2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994年11月25日修订)


┌─────┬────────────────────────────┐
│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 │
│     │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
├─────┼────────────────────────────┤
│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
├─────┼────────────────────────────┤
│第三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以下 │
│     │的生活用品                       │
├─────┼────────────────────────────┤
│第四类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 │
│     │的生活用品                       │
└─────┴────────────────────────────┘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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