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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关于调整莎车县目录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 2002-09-0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喀地价字[2002]130号
莎车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提高莎车供电公司电价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对莎车供电公司上半年各项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调查测算,核实今年上半年经营亏损和购电成本增加因素以及莎车供电公司承诺对县城主要道路路灯无偿供电和维修增加成本的实际,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证你县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还本付息能力,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及承受能力,按照《价格法》有关听证会程序规定,召开听证会征求莎车县社会各界、各清费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参照莎车县比邻的泽普县、叶城县目录电价水平,征得莎车县人民政府对电价调整的意见,并请示行署主管领导同意,决定你县平均售电价格提高0.04元/千瓦时。现具体调整你县目录电价为:工业用电电价由现行0.39元/千瓦时调整为0.43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由现行0.41元/千瓦时调整为0.45元/千瓦时,商业用电电价由现行0.50元/千瓦时调整为0.54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用电电价仍维持现行0.36元/千瓦时不变。
  以上价格规定自2002年8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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