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2]4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行为,降低房屋交易成本,减轻购房者负担,促进房地产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现就改革房地产交易计费方式,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买卖:手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1)新建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3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非住宅每平方米6元。
  (2)存量房屋: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每平方米1.5元,其它住宅每平方米6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元。
  (3)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手续费由转让方(卖方)承担,存量房屋的交易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赠予、继承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地产:收费标准为每宗交易200元,由受让方承担。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计收。住宅每套100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为每宗交易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为每宗交易300元。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三、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以上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以下情况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抵押、房改政策售房以及政府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出租。

  五、交易机构应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交易机构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个窗口发证,“一条龙”办公。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交易机构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六、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七、房屋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机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八、房地产评估、测绘及经纪等中介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任何交易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的中介服务。税务部门因征税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税务部门支付,不得转嫁到交易双方承担。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房屋交易过程中各种收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执行新的收费标准以及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擅自立项收费的坚决查处。

  十、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交易机构已受理交易手续的,交易手续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新价房字[1999]68号及新计价房函[2001]1号文件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