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秩序管理确保社会生产生活和机关工作等项活动正常进行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3 生效日期: 1999-05-13
发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1999]第4号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持市容环境整洁,防止发生影响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保障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以良好的的社会环境迎接国庆50周年和澳门回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跨地区的,应向所跨地区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法律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未依法申请并获得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以及在活动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制止。对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决定采取必要手段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予以拘留;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将依法受到处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送回原居住地。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交通秩序,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成立社会团体必须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加强对大型文娱、体育活动及公共文娱、体育场所的治安管理。为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严禁举办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大型活动。凡在公共场所举办社会公众参加的大型文娱、体育活动,举办单位和个人除向有关管理部门申报外,还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经公安机关许可。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上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拒不停止的,由公安机关强行解散。凡向公众开放的各种文娱、体育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凡发现在公共文娱、体育场所内从事扰乱社会治安、危害社会稳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未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占用道路影响交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罚款;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所有单位和公民个人都应当自觉保持城市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不得擅自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涂写、刻画。如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责任人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外,对责任人可并处警告、罚款。
  以上各项,请各单位和广大群众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