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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国民中小学办理学校午餐执行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 2005-06-1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教体字第09400790880号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辅导所属国民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办理午餐业务,并加强食品卫生及营养之教育,特订定本要点。

二、办理原则:

(一)全校教职员工暨学生,除有特殊原因经校长同意外,均应参加。

(二)供应午餐当日之午餐时间,班级导师应随同班级学生用餐,并指导学生午餐教育,以确保学生安全。

(三)学校宜定期办理食品卫生及营养教育相关活动。

三、供应方式:

(一)主食应以米食为主,并与面食轮流供应。采购及供应兼顾质量,烹调则力求变化及适合学生口味。

(二)副食应选购合乎食品卫生及营养之食物,菜单之设计应兼顾安全卫生及营养均衡。

(三)所有主副食物除面包、馒头、面条外,不得向外购买成品供应。但遇天灾、停电或其它不可抗力等情况,不在此限。

(四)每周供应天数得视学校需求订之,并视供餐数决定收费标准。

(五)每学期应于开学日后一周内,开始供应。

(六)每日供应之午餐食物应密封保存一份,并冷藏于摄氏○~五度之冷藏设备内四十八小时,以供必要时作为检验之用。

四、工作组织:

(一)学校应成立午餐工作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织系统如附表一),由校长、各处室主任、营养师、卫生组长、教师、护士及家长代表等组成之。

(二)委员会以校长为主任委员,执行秘书由营养师担任,未置营养师者,由校长指派教师或职员担任之,委员会并得下设工作小组,分工推动相关业务。

(三)委员会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二次,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

(四)午餐执行秘书由教师兼任者,得减少授课节数,其相关规定由本府另订之。

五、学校办理午餐,应依下列规定收取费用及支用:

(一)自办午餐者得收取基本费、燃料费及午餐费,公办民营方式办理者得收取午餐费,其收费标准应依「花莲县公私立国民中小学杂费暨各项代收代办费收支暂行要点」订定,经各学校家长委员会同意后订定之。

(二)基本费、燃料费、午餐费以按月收取为原则,家长亦得选择每二个月或每学期一次缴费。但家长经济能力确有困难时,仍应准予分期缴纳。

(三)前项收费应专款专用于下列项目:

1.主副食、食油及调味品。

2.水电费(依全校比例分担)、燃料费及食材运费。

3.厨房及用餐相关设备、器具。

4.厨房环境清洁及维护。

5.厨工人事费。

(四)午餐主、副食、食油、调味品支出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午餐总额百分之七十,余为人事、杂支等,以维持午餐供应品质。

(五)支应自办学校午餐工作工友及厨工之午餐费。

(六)自办午餐学校每月应收取之午餐费金额经订定后,不因每月份供应午餐天数之不同而变动。

(七)午餐基本费及燃料费应并列于学校收取学杂费三联单一次征收后,转拨入午餐帐务统筹运用。

(八)学校住宿生之伙食帐,应与午餐费之帐务分别编列,不得混合收取或支用。但供应全校学生三餐之住宿型学校,得合并处理之。

(九)学校午餐采公办民营方式办理者,厂商所提供之营养教育及行政管理费用,应优先支用于补助贫困学生之午餐费。若有剩余,方得用于维护、充实午餐设备或办理营养教育。

六、贫困学生认定标准如下:

(一)经户籍所在地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区)公所证明低收入户之学生。

(二)父母任何一方不幸死亡,家庭顿失经济收入,生活贫困者。

(三)父母任何一方长期卧病,且无谋生能力,生活贫困者。

(四)父母任何一方身体残障而无谋生能力,生活贫困者。

(五)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六十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生活贫困者。

(六)同时有三人以上子女就读国中小学,且家境清寒者。

七、凡符合前点任何一款之学生,或经导师家庭访视认定之清寒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始一个月内,由导师实地查访且提出具体事实,依补助人数列册(格式一),签请校长核准后,送本府核办,以申请补助。

八、学校接受民间团体或个人捐赠贫困学生午餐经费,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制作统一收据予捐款者。

(二)捐款应纳入学校午餐专户统筹运用。

(三)造具印领清册,并应注意不得重复请领。

九、学校午餐厨房卫生安全与物资仓库管理:

(一)厨房每日应排定监厨人员,负责厨房内部作业及整洁卫生之管理。

(二)非厨房工作人员,一律禁止进入以免污染。如有特殊需要,进入前应先登记,俾便查考。

(三)厨房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对厨工应多加督促,注意个人卫生及烹调时之卫生管理。

(四)工作人员不得在厨房内留宿,亦不得饲养禽畜。

(五)物资仓库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者不得提领物品,提取物资必须根据食物提领凭证所列数量、按时领取,稽核人员应每月至少二次盘点库存。

(六)午餐物资仓库,物资食品应分类编号,整齐排列,不得随意堆放杂物或兼作宿舍、休息室。

十、自办午餐学校厨工雇用、管理与福利:

(一)雇用及训练:

1.新雇用厨工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并持有丙级证照者。

2.身心健康(经公立医院证明无法定之传染疾病、肝炎、肺结核等)。

3.身家清白,无不良纪录。

4.同意办理加入劳保。

5.同意签订雇用契约。

3.厨工不得拒绝学校安排之相关午餐教育研习。

(二)学校应督促厨工于每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接受健康检查,未领有公立医疗院所核发之健康合格证明者,不得雇用。健康检查项目应包括X光、血清、皮肤、粪便、传染性眼疾、A型肝炎、伤寒等检查。

(三)发现厨工患有皮肤病、外伤发炎、肠道感染等可能会传染之疾病时,应停止其工作。

(四)厨工上班时间、迟到、早退的处理原则与请假规则,应于契约中依劳基法等相关规定明订之。

(五)厨工薪资按日计酬,每月依实际上班天数计算,并加计例假日、国定休假日薪资,于隔月月初发薪,薪资标准由学校视情形自订之。寒暑假未上班无劳务之提供者,不予支薪。

(六)厨工全学期全勤无迟到、早退,工作努力表现优良者,可核予工作奖金;奖金额度由学校视学期结算余额自行核定。午餐费已无余额者,得不发予奖金。各学校不得因发给奖金,而预行扣减必要支出致影响午餐品质。

(七)劳健保费用依法定比例由校方及厨工共同负担,但在寒暑假期间,其劳健保费全部由厨工自付;在职中之健康检查费由校方负担。

(八)厨工可参加学校办理之旅游或休闲活动,学校得由午餐费项下酌予补助。

(九)厨工因第三项原因停止工作之期间或因其它事由请假期间,得经学校同意另觅代理厨工。其代理厨工日薪比照原厨工,由学校支给。原厨工未上班者,应视其假别决定是否支薪。

(十)厨工与用餐学生人数比例为每二百人雇用厨工一人。

十一、办理学校午餐应填载报表如下:

(一)学校午餐厨房工作日志(格式二、三):应按日记载、核章,以确实掌控午餐供应情形并供查核。

(二)学校午餐供应概况数据表(格式四):学校应于每年九月及三月底填报,并一份送本府备查。

(三)每月学校午餐费收支结算表(格式五):每月底由会计会同午餐执行秘书编制。

(四)每月各班级学生参加午餐人数及缴纳午餐费情形统计表(格式六):每月底由午餐执行秘书会同会计、出纳办理,以掌控学生缴费情形,并为核对帐目之依据。

(五)每学年学校午餐费收支结算表(格式七):学年结束七月底前,由会计统计后填报,并一份送本府备查。

(六)学校午餐厨工资料调查表(格式八):厨工资料有所变动时,于变动一个月内,由午餐执行秘书填写,分别函送本府及花莲县卫生局(以下简称卫生局)备查。

(七)午餐费收款收据(格式九):共三联,每联间加盖骑缝章,且收据应预为编印字号并连号使用,以资控管防杜弊端。

(八)学生缴交午餐费登记表(格式十)。

(九)学校午餐费收入情形表(格式十一):用于收缴每月学校午餐费及每学期午餐基本费和燃料费或其它款项收入状况。

(十)支出凭证(格式十二):原始凭证取得后由经手人黏制,依序核章完成后由会计编制支出传票。

(十一)支出证明单(格式十三):会计按收支款项情形,审核经手人所送购用物品单据凭证,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收据者,书明不能取得原因,据以请款。但所送购买午餐食物单据,除整批购买外,如非当日食用之食物应注明食用日期,以便查核。

(十二)封皮(格式十四):每月结帐后,会计应将所有收支凭证按当月之收支编号整理,首页为结算表(附贫困学生午餐费补助款印领清册及缴纳午餐费情形统计表),其次为收入相关凭证、支出相关凭证,再以封皮装订成册后,并经有关人员核章,封皮装订处亦应加封并签章,由会计妥为保管。

十二、学校午餐采公办民营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委托经营之范围如下:

1.厨房劳务经营管理。

2.食材之采购、清洗、烹调、分配、运送及厨余处理。

3.餐具设备之洗涤、消毒与厨房设备之维护、管理、使用等。

(二)受委托经营之厂商(以下简称经营厂商)之经营事项以受委托之午餐为限(包括供应邻近学校),不得对外营业。但经本府专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经营厂商之资格应具有营利事业登记证,其营业项目为食品制造业、副食品供应厂商、餐馆业、餐盒业或伙食承包业。

(四)经营厂商应依学校规划之食谱内容提供午餐,除经校方同意变更者外,不得任意更改。

(五)经营厂商除应向卫生检验合格之业者采购食材外,并应加强要求厨工烹调卫生习惯,以确保师生之卫生安全;若因而造成师生中毒或意外事件,厂商应负完全之赔偿责任。

(六)厂商得自行雇用人员(但已开办午餐学校原有雇用厨工者,应于招标文件中载明,得标者应优先予以任用),受雇人员应合乎卫生机关体检标准,如有不适任情形,校方应通知厂商解雇另聘。

(七)学校原有之厨房设备、器具,如有损坏且未达使用年限,因厂商使用不当者,由厂商负责修复或更新。因正常使用毁损者,学校得依契约存续期间、经费额度、使用需求等相关因素,全部或部份支应经费更新。但所购置之设备、器具,应属学校所有。

(八)厂商除应配合卫生局、本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抽查(检)外,并应接受学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如有缺失,应立即确实改善。

(九)学校依规定向参加午餐之师生收取午餐费,厂商于当月底按参加之师生人数检据向校方请款,以支应所需费用;供应厂商每月提供学校午餐费总额之一定比例作为校方办理营养教育及行政管理之用。前述所称一定比例如下:

1.供餐学生人数在一千人以下者,以学校午餐费总额百分之三计算。

2.供餐学生人数在一千人以上,未满二千人者,以学校午餐费总额百分之二计算。

3.供餐学生人数在二千人以上者,以学校午餐费总额百分之一计算。

(十)学校办理午餐委托经营之招标,应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前款采最有利标评选作业,所应支付之外聘委员出席费及交通费,得由午餐经费项下支应。

(十二)学校与厂商应签订书面契约,应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约期间以一年为原则,期满由学校办理评鉴,其办理绩效优良者,得与原厂商续约或重新办理评选委托。但续约以一次为限。招标采购金额应以二年金额填列,且须于招标公告载明保留增购权利。

十三、学校午餐经费结余款支用原则如下:

(一)午餐经费(含基本费、燃料费、午餐费及其它收入)限用于午餐相关事项。午餐经费之支用应优先用于食品卫生、营养增进及菜色调配之项目。各校执行前应广纳各方意见,适时调整。

(二)午餐经费以收支平衡为原则,采年度结算方式,当年度若有不足,应考量成本提高收费,避免亏损;如有结余,应优先考量酌减收费或退还结余款。但经家长会决议且以书面表示同意后,得作为补助贫困学生午餐经费、充实维修午餐相关设施(备)或以平均增加菜金方式支用。

(三)学年度结束时,各校午餐经费累积总结余标准如下:

1.六班以下学校:学生数六十人以下不得超过十万元,学生数六十一人以上不得超过十五万元。

2.七班至二十三班学校:不得超过四十万元。

3.二十四班至四十班学校:不得超过六十万元。

4.四十一班以上学校: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四)住宿型学校,因供应全校学生三餐,其三餐经费结余标准以前款结余标准之两倍为限。

十四、学校午餐经费应成立专户,其收支帐务处理应依本要点及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五、学校对办理午餐工作有功之执行秘书,得予适当叙奖,并以一人为限。本府并得定期就学校办理午餐工作进行辅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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