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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通函[2002]90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报检员资格考试的管理,保证报检从业人员的质量,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3号令)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主管机关,负责确定、调整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命题,指导监督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考试,以及考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报名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的资格审查、组织考试和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负责对报名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主要测试从事报检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考试科目包括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报检业务基础和基础英语等。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调整考试科目,并在统考前3个月对外公告。

    第六条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录取。

    第七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就近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名,报名时需填写《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提供4张2寸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接受报名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审核报名人资格,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发放《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资格考试。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

    第十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考试要求组织考试,公布考生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者颁发《报检员资格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严禁考试中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
  考生有伪造证件、冒名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查实取消其考试成绩;持报检员资格证书人员替人代考的,取消其报检员资格证。有上述行为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于每年的4月、10月各组织一次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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