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24 生效日期: 1993-05-24
发布部门: 国家体委
发布文号: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体育工作必须适应这一重大变革。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和体育事业发展,体育战线以社会化为突破口,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等方面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体育事业进入了较快的发展时期。但是,体育工作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体育经费紧张,高水平体育人才缺乏,全社会参与体育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不够,体育工作效率、效益不高,体育事业发展的活力和后劲不足等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深化体育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体育战线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握机遇,真抓实干,紧紧围绕体制和运行机制中的关键问题,加大体育改革力度,推动我国体育事业不断登上新台阶。
  深化体育改革要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办体育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总目标是,改变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依赖国家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办体育的高度集中的体育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国家调控,依托社会,有自我发展活力的体育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格局。力争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新体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体育改革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改革体育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宏观调控能力
  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调整内设机构,实行政事分开,将大量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把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宏观调控上来,加强调查研究、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竞赛等手段,建立灵活多样的调控机制,切实发挥对体育事业的领导、协调、监督作用。
  逐步理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与各类体育社会团体的关系,进一步探索在新形势下更好发挥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体育科学学会作用的途径和方法。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保证体育经费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对于体育行政部门的改革要有利于体育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加快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步伐,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
  进一步改革现有运动项目管理办法,扩大协会实体化试点.使运动项目协会成为责权利相统一、全面负责本项目管理的实体.逐步形成以单项运动协会为主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在过渡时期,根据现有情况,采取若干项目综合管理与协会专项管理等多种形式。
  在积极推进协会实体化的同时,体育行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加强对实体化协会 的配套改革、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逐步理顺体育行政部门与实体化协会、实体化协会与训练单位、全国性协会与地方协会的关系,建立健全实体化的行为规范。
  协会实体化要因时、因地、因项目制宜.区别对待,逐步实施。在八五期间要有二分之一左右的全国性运动协会完成向实体转变,本世纪末各运动项目基本实施协会制。
  三、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强对抗的训练体制
  改变目前训练工作分段管理、多头领导的体制,实行以运动项目协会为主的专项化管理。
  改革国家队的组建形式和选拔制度。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只对少数奥运优势项目国家队实行集中管理长期集训,多数项目国家队放到有一定训练能力和训练条件的地方和部门,使国家重点项目布局点与承担国家队任务的单位结合起来。今后参加国际比赛,特别是奥运会、亚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要根据项目特点进行选拔。
  足球、网球、围棋等有条件的项目可向职业化过渡,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对于向职业化转变的项目要采取特殊政策,其训练体系和国家队组建形式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
  拓宽训练渠道。鼓励和扶持社会各行业、企业、高校、社会团体办优秀运动队或高水平体育俱乐部。中初级业余训练要扩大训练面,有些可办到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去。
  改变运动训练费用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中初级形式的运动训练可根据地区和项目特点,实行自费或部分收费的办法。高级形式的运动训练要扩大社会资金投入比例,适当引入个人风险机制。
  打破地域分割的封闭、半封闭状态,开拓体育人才市场,完善D运动员的有偿输送、有偿流动制度。输送单位可根据运动员的水平和培训年限等条件,收取培训费。部分项目协会,俱乐部试行转会费制。
  四、改革竞赛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订竞赛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管理工作,部门和行业综合性运动会由主管部门负责;单项比赛由各运动项目协会负责;其它类型比赛逐步放开。
  贯彻“奥运战略,‘坚决实行’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的方针,压缩全运会项目,改进全运会记分办法。进一步理顺全运会、城运会和奥运会的关系。
  改革全国单项比赛参赛办法,在有纪录项目的全国比赛中实行达标赛,其他项目通过选拔按名次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允许达到标准的城市、院校和企业的运动队(员)参加。对运动员实行参赛许可证制度。俱乐部赛制以足球为试点。
  进一步开拓体育竞赛市场,加强竞赛管理。按照“谁举办、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拓宽竞赛渠道,扩大商业性、娱乐性、表演性比赛。建立和完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制度和全国单项竞赛招标制度,逐步实行竞赛许可证制度。
  五、坚持社会化方向.加快群众体育的发展
  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加强领导的同时,群众体育工作继续坚持社会化的方向,各行业体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充分发挥行业、系统体育协会的作用;积极推动行业、系统和基层单位建立基层体育组织,大力发展社区和乡镇体育,鼓励社会各界兴办群众性的体育组织,大力发展社区和乡镇体育,鼓励社会各界举办群众性的体育俱乐部∑计划地培训体育干部;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群众体育活动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坚持业余、分散、小型、多样和因时因地因人制宜的原则,积极引导群众体育需求和体育,逐步建立群众体育以社会和个人投资为主,以国家补助为辅的运行机制。群众体育竞赛项目设置和竞赛办法要符合行业、地区、民族、年龄的特点,不断完善群众性全国综合运动会赛制。
  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尽快建立学校体育的督导制度。鼓励各级教练员到学校进行技术辅导。
  进一步健全群众体育工作法规,完善群众体育工作的各项管理、评估和表彰制度,把群众体育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六、以产业化为方向,增强体育自我发展能力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体育事业的需求,要加快体育产业化进程,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形成门类齐全的体育 市场体系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化体育产业体系。
  体育部门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发以体育培训、体育健身娱乐和体育竞赛、信息服务为主体的,与经济贸易、文化、旅游。科技、卫生等相融合的体育产业,欢迎社会各界,集体和个人,侨商和外商以合资、合作、入股等形式进行投资。
  要逐步将有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推向市场,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训练场馆、新闻出版单位、科研和信息机构等事业单位,要由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有条件的可办成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经营。
  在积极培育国内体有市场的同时,努力开拓国际体育市场,加强国际间商业性体育交往,使我国体育产业朝着集团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体育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体育产业的发展;在信贷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与教育和文化部门相同的待遇。各地可将免征体育产业的税金纳入政府投资。
  七、转换科技、教育运行机制,加速体育科学化
  继续贯彻“体育振兴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体育科学技术要面向体育运动的发展”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体育科技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科技兴体。
  进一步改革科研经费的管理和拨款制度,国家重点保证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研究项目实行合同制;有开发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以贷款方式支持。
  鼓励公益型体育科研机构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和参与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联合;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支持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干部积极从事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直属体育学院的改革按照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进行,并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调整系科和专业设置,更新教学内容。有条件的可试行学分制。在完成国家计划招生后,可逐步扩大招收代培生。代训生和自费生数额。到本世纪末,直属体育学院规模应有较大发展,结构更加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部分直属体育学院可办高水平运动队或俱乐部,逐步成为教学、科研、训练三结合的基地。
  建立干部、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提高干部队伍文化素质。运动员在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同时,要加强职业培训。使其成为既能攀登体育高峰,又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两用人才。
  八、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拓展国际与地区间的体育交往
  对外体育交往要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与世界体育发达国家和周边国家的交流,扩大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进一步拓展政府与民间,双边与多边的体育合作渠道。继续扩大同港澳体育界的交往与合作,积极发展海峡两岸的双向体育交流。
  广泛吸收和引进国外先进的体育技术、人才和管理办法,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教练员、运动员、科研人员、体育行政干部出国深造,加速外事干部和管理人才的培养。
  下放外事管理权限、逐个放宽省、区、市.特别是沿海、沿边地区和实体化协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外事活动审批权。
  九、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动配套改革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不断完善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励制度,研究和制订对体育科研人员、体育教育工作者、体育干部和其它人员的奖励政策。欢迎社会各界奖励对体育事件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建立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制度,加强体育行政部门与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体育与省区体委之间的干部交流。对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要大胆提拔,大胆使用。
  体育宣传要适应新形势,搞得更加丰富多彩,贴近生活,贴近读者。建立体育新闻发布制度,扩大对外宣传。宣传出版单位要重视社会效益,提高经济效益,并按照自身的特点,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体育部门的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工作的任务、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强审计、监察工作,促进廉政建设。
  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体育改革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育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 加强领导。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发展、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先立后破、边立边破、以立促破”的方针。对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统筹规划。 分步实施、要不断总结经验,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加以引导:和解决,避免出现大的失误,使深化体育改革工作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
  各地、各单位在坚持体育改革基本方向、原则的前提下,要广泛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先进的体育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从自身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大胆地闯,大胆地试,探索多种多样的改革方式和途径。
  各级体委及所属单位要按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出具体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对过去下发的文件进行清理,与本意见相符的要继续执行,不相符的要调整,违背的要废止。


  附件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和深化体育改革的总体设想,为加快单项运动协会实体化步伐,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现就运动项目逐步实施以单项运动协会为主的管理体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必要性
  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对运动项目的管理基本上是实行由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有效地推动了各运动项目的发展,使我国运动技术水平得到迅速提高,不少项目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是,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为了探索新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国家体委从一九八八年开始陆续对足球、武术、登山等运动项目管理进行了协会实体化改革试点。几年来,尽管试点工作还是初步的,在管理上尚不够完善,但实践证明,逐步将目前由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运动项目转变为间接管理,建立以单项运动协会为主管理运动项目的协会制新体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建立协会制,有利于运动项目的管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体育社会化,增强运动项目发展的活力和后劲;有利于运动项目专业化管理和民主决策,形成科学的、系统的管理体系,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扩大对外体育交流;有利于体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
  二、运动项目管理的现状和实施协会制的原则、方法步骤
  目前对运动项目的管理基本上是三种形式,一是由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其相关的单项运动协会的办事机构一般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处室融为一体,协会没有专职干部,不单独进行经济核算。协会对运动项目的管理基本是名义性的。二是由事业性的协会实体管理。这种事业性协会实体既是体育行政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又履行对运动项目实施全面管理的职责。三是由纯社团性协会实体管理。这种形式的实体协会是在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本协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的体育社团组织。其协会办事机构不属体育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对本项目的管理不履行行政职责。
  实施协会制就是要将运动项目的专项管理由第一种形式逐步转变为第二、第三种形式。随着协会制的实施,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运动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宏观调控。
  实施协会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时、因地,因项制宜,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二)要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对运动项目的管理,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按照各运动项目的特点、运动水平和担负的任务等不同情况来确定协会的实体形式。奥运会重点项目和传统优势项目,以及有事业单位为依托的项目,一般转变为事业性协会实体;其它运动项目根据国际、国内活动的实际需要可转变为纯社团性协会实体或事业性协会实体。
  (四)目前仍实行第一种管理形式的单项运动协会,也要进行改革,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协会的组织形式,调动各专业委员会的积极性,加强民主管理。
  对运动项目实行以协会制为主的管理体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此,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稳妥,在方法上应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搞一刀切。基本具备实行协会制条件的运动项目,由国家体委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具体实施协会制的方法和步骤是;
  已经实体化和半实体化的单项运动协会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使这些实体协会更健康地发展。
  进一步扩大事业性协会实体的试点,特别是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奥运会重点项目进行试点,以便更全面地总结经验。
  群众基础比较好的纯社团性运动协会改革的步子可以大一些,能够实行的尽量实行。争取在“八五”期间要有二分之一左右的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完成向协会实体转变,到本世纪末争取各运动项目基本实施协会制。
  三、实体协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实体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本运动项目的发展,推动本运动项目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和管理本项目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
  (三)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全国竞赛制度、计划、规程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性竞赛的管理,审定全国比赛规则和运动成绩;
  (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负责和指导参加国际竞赛队伍的组织、集训和在我国举办本运动项目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组织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项目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对高水平教练员、裁判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六)负责和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研和出版有关的专业书刊;
  (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八)搞好协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实体协会的内部管理
  实体协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使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一)健全协会领导机构。协会领导机构一般应由以下三方面的人员组成:一是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代表:二是与本项目有关的专家学者;三是热心支持本运动项目的企业界人士、行政部门和企业界人士实行代表制,因职务变动等原因失去代表性,即由继任者予以替补。
  协会领导机构要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精干高效的常设办事机构。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需要,由主席、专职副主席或专职秘书长主持。对日常工作的处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协会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属于事业编制的按同类事业人员的标准执行,属于社团编制的,可参照事业人员的标准执行,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体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会费,社会赞助和社会集资与本项目业务有关的专利性收入,比赛收入、开展咨询、服务、培训等活动的收入,投资和开办经济实体,基金、彩票等收入。
  实体协会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树立体育投入产出的效益观念;在搞好自身业务建设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为本项目的发展积累资金。
  同时,协会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配备或聘用相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必要的财务审计制度,完善审批手续。
  (四)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实现运行机制的真正转变。实体协会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机构性质和担负的任务等不同情况,深化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行文规范、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逐步理顺各种关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体育行政部门对实体协会的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是实体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体协会的宏观管理和归口业务指导。对实体协会主要是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审定协会的长远规划、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对训练、竞赛、外事、宣传等项业务进行指导、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
  (二)根据一个时期体育工作的需要,对实体协会下达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协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协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各运动项目的特点和担负的任务,确定国家拨款的数额。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在协会实体化的初期。对各运动项目体育事业经费部分的拨教数额按原基数原则上三年不变,三年后再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负责协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人选的推荐或资格审查,审批对协会主要领导人的奖惩,以及协会副秘书长以上人选的综合平衡和协调;
  (五)负责协会常设机构事业和社团编制的审核管理;
  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的事业性协会实体,其人员编制要严格控制,对己基本实现经费自理的协会实体的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开。
  (六)负责协会以体育行政部门的名义行文的审批;
  (七)负责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审查,以及协会所属经营性实体的申报登记的审批。
  六、加强对实施协会制工作的领导
  在实施协会制的改革中;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协会制工作的领导,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实施协会制是体育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思想倾向和实际问题,使改革顺利健康地发展。
  (二)结合协会制改革的实施,转变职能,调整机构,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下放权力,支持实体协会大胆地开展工作,树立实体协会在本项目的业务管理中的权威,帮助他们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根据实体协会工作的需要核定必要的编制,选派适当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充实和加强协会的办事机构,组织指导协会搞好干部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四)要积极扶持有条件的实体协会向产业化的方向发展,鼓励其开展多种途径的经营活动,拓宽资金渠道,扩大经费来源,增强自身的造血机能,同时要严格协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本意见主要针对全国性运动项目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对运动项目管理体制的改革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本意见精神进行。其运动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实体协会的性质、名称等,由各地自行确定,不强求上下一致。


  附件二:关于训练体制改革


  训练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多强对抗的体制与机制。在保证国家投资的前提下,不断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发挥政府与社会、国家和地方的积极性,贯彻以奥运会为最高层次的竞技体育发展战略,实现人、财、物资源的合理配置,培养高水平人才;运动训练要更好地遵循客观规律,适应世界体育的发展趋势,发挥竞技体育的多元功能和整体效益,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建立若干项目综合管理与协会专项管理相结合的训练管理体制
  训练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为了适应培养高水平人才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使运动项目由行政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若干项目综合管理与协会专项管理相结合,逐步建立一种面向社会,渠道畅通,既有利于宏观管理,又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和开发经营的新型管理体制。国家体委逐步将训练竞赛业务部门直接管理的运动项目转为协会管理。根据历史发展的情况,为了便于统一领导,加强综合服务,多数项目应依托现有基地,分别集中到若干训练单位,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从目前实际出发,可划分为训练局、国奥中心、首都馆和射击场等训练单位。
  在国家体委领导下,训练单位实行统一综合管理或基地服务综合管理。各运动项目协会逐步成为责权利统一的实体,对本项目从业余训练到高水平竞技实行纵向管理。
  部分项目实行协会专项管理。
  训练单位或项目实体面向全国的职能可分为行政管理职能、业务指导和竞赛引导,即;通过国家体委发布有关方针、政策、命令、法规,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由项目实体(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以及通过竞赛和经济杠杆实行引导。
  二、优化结构、分类管理,建立效益投资体系
  以奥运会为最高目标,贯彻缩短战线、突出重点、集中优势、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方针,在稳定发展优势项目的前提下,逐步放开其他项目。根据各运动项目的发展方向、任务和特点,以在奥运会上的成绩为基本依据,兼顾考虑项目的影响、普及程度、社会基础。竞赛效益等多重因素,对运动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政策、财力、人才、外事、竞赛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根据目前我国开展的竞技运动项目的情况,拟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国家重点投入项目。
  在奥运会上取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八名的项目确定为国家重点投入项目。这些项目为: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田径、游泳、跳水、体操、举重、射击、射箭、击剑、柔道、摔跤、赛艇、帆船(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共18个项目。
  重点投入的项目是按大项确定的,各项目在制订具体政策时,要根据成绩和发展情况,确定重点投入的小项、国家保证对重点项目的投入,同时,这些项目也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地位和影响,积极拓宽社会渠道和外向型渠道。
  第二类为一般性投入项目。
  这类项目主要包括重点投入项目之外的其他奥运会项目和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民族传统、又可以在亚运会上夺取金牌的项目。这类项目包括足球、网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花样游泳、艺术体操、拳击、自行车、皮划艇、现代五项、马术、武术和花样滑冰、冰球、越野滑雪、冬季两项、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共21个项目。
  对这类项目,国家实行有限投入。其中普及程度较高、竞赛活跃、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要依托社会,打开外向渠道,逐步减少国家投入。目前普及程度较低、自我发展困难较大的项目,国家予以阶段性扶持,这些项目要积极挖掘潜力,依靠自身力量,寻求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三类为以社会投入为主的项目。
  这类项目包括前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要充分体现体育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的思想,广开社会渠道,与社会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根据社会的需要,寻求项目自身的发展途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自我经营和社会投入。
  为适应现代体育发展的规律,参与国际竞争,对一些有条件的试行向职业化过渡。
  三、改革国家队的高度集中型管理体制,建立合理、有效的国家队管理体制
  为了形成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国家队组建形式和多强对抗的制。国家队拟按下列三种模式组建:
  集中型:主要是指那些科学化程度要求较高、运动员出成绩年龄较早、普及程度较低、地方上由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承担任务、国队教练力量和各方面保证条件较优越的项目。目前有代表性的跳水、体操、乒乓球、羽毛球等。这类项目应以集中型为主,体现“精”“尖”的原则。
  有的集中型的运动项目也可以放到解放军和有条件的省区市去办。
  集中与分散结合型:田径、游泳、举重、射击、射箭、击剑、柔道。摔跤、拳击、自行车、部分冰上等项目,单项较多、涉及面较广,其中有些小项,地方有积极性,并具有较雄厚人才基础、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对这些项目,可以采取结合型的形式,即国家承担一部分任务、地方承担一部分任务。国家承担任务的部分,仍要遵循“精”、“尖”的原则,对于地方有条件承担的小项,要坚决放到地方去办。
  除足球、篮球、排球和少数普及程度低而技术水平高的项目外,其他集体项目,不设常年集中的国家队,采取参加一般性大赛前选拔组队,以胜队为主,挑选其他队的优秀选手.相对集中若干个月后,代表国家队参赛。准备奥运会可在前半年选拔组成队伍进行集训。
  分散型;不设常年国家队的项目,可由条件较好的地方分别承担国家队的任务,代表国家队参加国际比赛。
  集中型、结合型、分散型三种国家队组建形式不能机械地划分。要根据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集中型也有可分散的部分,分散型中也可有集中的部分。
  集中型国家队的结合型中的集中部分,一般应两年进行一次小调整,四年进行一次大调整,非调整除特殊原因外,不能随意调整运动员。
  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国家队拨款方式。对集中型或结合型中的集中部分,实行“先投入、后评价”的拨款方式,对结合型中的分散部分和分散型的,采取“先评价,后投入”或“先部分投入,经评估后,根据成绩,再按协议追加投资或予以罚款”的办法。建立监督调控机制,强化投资效益。
  四、建立多强对抗的竞争机制
  参加世界大赛的国家队的组成要充分体现竞争原则,制订科学、合理、完善的选拔制度,实行公平竞争。赛前一年确定选拔标准和办法,并严格执行。要充分注意选拔的透明度。
  集中型的运动项目要严格按照选拔制度和标准组建国家队,一旦确定了人选.应保持人员相对的稳定性,地方队在国内大赛上连续战胜国家队的.可以作为国家二队或取代国家队参加重大国际比赛。
  结合型的国家队要逐步形成解放军和地方与国家队竞争的局面。在参加国际大赛前,通过一系列的选拔,确定最后人选。省市水平高于国家队的,应由省市承担国家任务。
  分散型的国家队,由直接承担国家任务的单位之间通过选拔,组成代表国家最高水平的队伍参加世界大赛。
  参加亚运会和奥运会应由各项目主教练在任职初期即确定目标、组队形式和训练方案,经该项目教练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承担任务的,应由主管部门与有关省市签订协议;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和奖惩措施,由有关省区市体委组织实施,在大赛结束后,严格按协议内容兑现各项政策。
  五、发挥地方优势,加强项目布局
  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缩短战线、保证重点、因地制宜、合理分工、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地区竞技体育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项目设置不搞“大而全”和“小而全”,各省、区、市要在认真总结和论证的前提下,确定自己的项目布局和发展模式,集中人力、财力、物力、重点发展优势特色项目。对非本地优势、无人才来源、普及程度低的项目,要坚决放到社会上去办。国家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引导:
  各省区市承担的全国重点布局任务的项目必须是具有传统优势和人才资源的项目;不是承担全国布局任务的项目,经过赛前选拔,成绩优异的,也可承担国家队的任务
  根据历史上的成绩和发展潜力,确定国家投入的项目,保证其顺利健康发展,对其他项目,国家逐步减少投入,直至不给投入;
  建立完善的投入产出评价体系,对各地发挥优势较好、完成国家任务突出的,给予奖励;
  改革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引导地方重点项目的发展;
  经过项目调整后,各省区市要逐步形成项目布局合理、人才资源雄厚、优势项目突出、发展后劲充足的人才梯队体系。
  六、改变目前单一的训练体制,向多元体制转化
  以三级训练网为标志的“一条龙”训练体制,多年来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体育人才。这种由体委系统一家办的单一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竞技体育发展的需要,今后在继续巩固、发展“一条龙”体制的基础上,要大力拓宽训练渠道,使各项目队伍向横向扩展、纵向延伸。
  对于奥运会优势项目,多年来解放军和各省市体委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训练、管理方法,仍然以省市体委、解放军为主,其中少数的项目,可以放到有条件的地市。随着社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鼓励社会各行业、企业、大专院校办重点项目的优秀运动队,与省市竞争,为国家做贡献。
  对于非奥运会优势项目及在亚运会上为国家做贡献的非奥运会项目,逐步引导各地市、行业、厂矿、企业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兴办竞技体育的训练网点。
  其他项目应建立在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之上,完全由社会来办。
  七、运动训练向有偿训练型转变
  有一定群众基础的项目,实行初级层次的有偿训练,以调动这一层次的教练员、运动员训练的积极性,缓解训练经费不足,提高训练的实效性。
  中级层次的运动训练应在国家保证学习、训练的基本条件下,加大有偿训练的成份,用于补充各项训练经费的不足。今后,体育运动学校培养人才目标的选择,要按照国家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优秀运动队应根据运动项目特点和体制、机制的转换(项目实体化、职业化、俱乐部制等等);结合工资制度改革,运动员的流动以及所取得的运动成绩等,全面考虑运动员个人所需支出的部分。具体办法有待于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摸索,有条件的项目,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尽快制订尝试性办法。
  一些有大奖赛的项目,由于这些项目运动员在出成绩之前国家曾投入了大量的培养资金,因此,也要制订合理的提留制度,用于项目的继续发展。
  八、建立符合运动队发展规律的教育、科研体制
  运动员要攀登世界体育高峰,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科学、文化水平,同时,竞技运动的淘汰规律,使更多的退役运动员要走向社会,他们必须掌握社会所需的知识、技能,才能具备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因此,必须完善符合运动队特点的文化教育体制。
  第一,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在完成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运动员进行体育中专、高中学历教育或技术文化培训。对于退役运动员,则实行退役后培训,以适应社会的要求。
  第三,具备条件的运动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以体育专业为主,也可以接受普通大学其他专业教育,使他们成为具有一定体育理论水平的教练员、体育管理人员、体育师资和各行各业的体育骨干。对教练员要继续学历教育,建立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现职教练员队伍的素质。
  改革科研体制,促进科研与运动训练的进一步结合。
  增强教练员、运动员的科研意识和科研成果的商品意识,使科研和训练有机结合,为提高运动成绩服务。
  强化应用技术的研究,开拓科技应用的渠道。以运动队为科研选题的主体,以经济为杠杆,引导研究方向向应用科学和运动实践转移。根据项目发展需要确定课题,使有限的资金和有关的专家投入到最重要的课题中去,实现项目、资金、人员的合理配置。
  九、改革人才管理体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改革现行人才管理体制的目的是打破体育人才地区所有制,合理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人才效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完善,教练员、运动员要进入人才市场。
  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共同开发后备人才。扩大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的自主权,学校在为本地区完成培养输送任务的同时,应具有为全国各地有偿代培后备人才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影响本地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实行有偿转让。国家要制订相应的法规明确学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体育院校培养人才的作用,继续拓宽地方与院校联合培养人才的渠道。鼓励省、区、市、军队之间横向联台,共同开发后备人才。
  为了促进一线运动员的合理流动,全国单项竞赛要以竞技水平为参赛标准,改变以行政区域参赛的单一办法,允许达到水平的城市、企事业单位参加相应水平的比赛。参加全国单项比赛的运动员不再以户口和原行政区域为准,实行竞赛资格证制度,运动员凭证注册。制定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人才交流办法,促进省、区、市之间人才的合理流动。
  充分发挥解放军培养人才的作用。为了促进地方向解放军输送人才,改革解放军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计分排名办法。


  附件三:关于竞赛体制改革


  竞赛体制改革是为了促进竞技体育发展,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赛体制,推动体育竞赛的社会化、制度化、多样化。
  竞赛体制改革要将着眼点放在充分调动国家、社会的积极性方面,引导项目(或若干项目联合)实体,提高竞赛管理水平,拓宽竞赛资金来源渠道,搞活竞赛经营,发展竞赛产业,开辟竞赛市场,实行经营与社会福利并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促进竞技体育面向市场,进一步与经济活动相结合,使竞赛得益于社会,服务于社会。
  一、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改革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是实现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杠杆,在检验运动技术水平,推动体育运动发展及吸引社会对体育事业的关注,加强政府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全运会赛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项目设置过多,重点项目得不到应有的保证,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了奥运战略的实施。改革的重点应放在“缩短战线,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地区优势,提高竞赛质量和效益上。
  (一)全国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应以夏季运动奥运项目为主,兼顾冬季运动的优势项目和优秀民族传统竞技体育项目。设28项。竞赛项目为:足球(男女)、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曲棍球、棒垒球、田径、游泳(含跳水、水球、花样游泳)、体操(含艺术体操)、举重(男女)、射击、射箭、击剑、柔道、国际式摔跤、拳击。自行车、赛艇、皮划艇、帆船(板)、现代五项、马术、武术以及速度滑冰、短跑道速度滑冰。
  (二)按获总分和金牌数分别公布各代表团名次。解放军代表团运动员所获金牌和分数分别计入原输送省市(计分办法另定),排列出各代表团的全部名次。解放军代表团的名次仍按以往排列各代表团名次的办法确定,列入到上述排列顺序中,与相同名次的代表团并列。
  (三)冬季项目单独举行全运会,项目设置为适合我国开展的冬季奥运会项目。
  (四)全运会项目的设置应当随着国际奥运会项目设置的变化和我国运动项目的发展而有所调整。
  二、全国城市运动会的改革
  举办全国城市运动会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城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发现和培养优秀运动后备人才。要通过改革切实达到突出重点,引导运动队伍发展,培养后备人才的目的,使参加单位既具有普遍性又控制在一定规模之内;年龄结构既要与国际比赛相衔接,又要符合各项目训练成才的规律,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一)城运会的项目设置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的特点和能力,引导其将资金投向奥运会重点项目,调动城市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积极性。
  城运会设16个项目。竞赛项目为:田径、柔道、摔跤、击剑、射箭、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射击、体操、举重、游泳、跳水和赛艇。
  (二)改革城运会的参加办法
  --基本参加单位:城市运动会的参加单位既应具有普遍性,又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城市运动会要求参赛单位应有优秀运动员编制和队伍,经过多年系统训练达到一定水平,获得参赛资格方可参赛。基本参赛单位以外的城市,凡达到上述条件的,也可申请参加城市运动会。
  改变直辖市参加城运会的办法、北京天津上海的集体项目不参加城运会比赛,其他项目以市为单位限定报名人数,以区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参加城运会。
  --为提高城市运动会水平;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吸收更多的后备人才参加,解放军、武警符合参赛条件的运动员可代表入伍前所在城市参加城市运动会。
  --年龄限定:城市运动会是后备人才的竞赛,要调整好年龄结构,与全运会、奥运会相衔接;并保持相对的稳定。参赛者必须符合规定的年龄。
  --参赛资格证:城市运动会仍以城市为单位参加比赛,但运动员必须是在该城市注册的适动员。
  --鼓励人才合理流动。为了使更多的优秀运动员参加城运动会,各参赛城市须在前一年(12个月)确定属于人才交流的运动员资格,并报国家体委批准。
  三、建立全国性竞赛的申办制度
  建立全国性竞赛的申办制度是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国内体育竞赛的发展需要,它对于提高竞赛的质量和效益,发挥竞赛的多元功能,拓宽竞赛投资渠道,推进竞赛的社会化、制度化和多样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全运会和城运会申办制度
  申办制度内容包括:申办程序、申办基本条件、申办表决方式和申办的其它附则等。
  --申办程序是指申办者需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批准,向国家体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办报告以及接受国家体委及有关部门的必要的检查、审核等程序。
  --申办基本条件主要包括:申办者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的态度和决心;申办者的经济实力;申办地的交通接待能力;申办地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竞赛组织管理水平等。
  --国家体委成立申办表决委员会,制定申办表决办法。
  (二)全国性单项竞赛采取计划安排与承办意向相结合的办法,既要保证竞赛质量,又要调动承办者的积极性。鼓励国家、社会投资举办体育竞赛,打破部门、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坚持谁申办、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同时在政策上给申办单位一定的优惠政策,形成多渠道、多形式投资举办体育竞赛的局面。
  四、全国单项竞赛改革
  全国单项竞赛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组织全国单项竞赛的目的是为了锻炼队伍,检验训练成果,促进出成绩、出人才。竞赛的形式、时间和地点的安排,应在确保说竞赛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适应不同项目的不同特点及各个层次的竞赛需求。全国单项竞赛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竞赛的制度化、多样化、社会化。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单项竞赛的管理,要着眼于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协调好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层次的发展规划和各种关系。
  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和监督执行必要的竞赛政策、法规来引导项目(或若干项目联合)实体按照项目自身发展规律和宏观要求安排竞赛。
  --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国家投入的竞赛经费分配给各项目(或若干项目联合)实体,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加强对单项竞赛的综合平衡和计划指导,制定全国竞赛计划要保持训练的系统性;
  --对竞赛质量和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办法进一步放开,改变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的参赛办法。以竞技水平为参赛标准,有成绩纪录项目要经过达标赛,其他项目通过选拔按名次参加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允许达到水平的城市、企业俱乐部等单位参加相应水平的比赛、建立竞赛资格证制度,制定竞赛资格证管理办法,参加全国单项竞赛不以户口为准,以资格证的注册为准。
  (三)切实实行按水平分级比赛、分类管理。国家重点规划和监督高水平比赛,以全国竞赛计划作为对各级各类竞赛的宏观指导依据,各训练竞赛实体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国家计划引导下,按照谁举办、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行安排各种竞赛。
  五、培育竞赛市场,发展竞赛产业
  发展竞赛产业,对开拓体育竞赛资金渠道,推进体育产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竞赛改革的重要任务。
  培育竞赛市场,发展竞赛产业的目标是:通过竞赛体制的改革和运行机制的转换,推进竞赛的社会化、产业化,实现由单一的国家办和高度集中管理向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转变,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运动竞赛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体育竞赛市场体系,使竞赛产业成为体育产业中的支柱产业。
  发展竞赛产业的重点是竞技表演业和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代理业。
  --竞技表演业:主要包括:在训运动员参加的各类高水平商业性竞赛;退役优秀运动员从事的经营性体育表演。
  --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代理业:是指具有丰富经验的竞赛组织管理人员提供技术咨询、组织编排以及场地器材等方式的劳务输出的服务行业。
  竞技表演业和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代理业是现代体育职业化。商业化、社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发展竞技表演业和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代理业对当前我国训练竞赛体制改革,提高竞技运动水平,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发展竞赛产业,培育竞赛市场的过程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竞赛产业的规划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成立竞赛实体,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多种竞赛经营活动,为竞赛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为确保竞赛质量和效益,要加强竞赛市场管理,引导竞赛产业和竞赛市场的健康发展。体育竞赛管理要走向法制化轨道,国家体委将制定《体育竞赛管理条例》。
  全国性竞赛将实施举办竞赛许可证制度。举办竞赛的许可证是从事竞赛产业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任何从事竞赛产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经所属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举办竞赛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竞赛经营活动。


  附件四:关于群众体育改革


  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体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行一个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健身计划。全民健身计划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体育行政部门要有职能部门主管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制定规划,以保证计划的实施。体育科学研究部门要积极承担全民健身计划的设计,修改、完善现行的体育锻炼标准,推广科学健身的方法,并根据民族、年龄、性别等的不同特点,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质(或体能)检测标准、对达到标准者予以荣誉奖励。
  二、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建立一支经过培训、有一定组织能力或技术水平、面向社会、服务群众的社会体育工作骨干队伍。社会体育指导员是一种荣誉称号,分国家级和一、二、三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及其以下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决定批准授予机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委统一制作。
  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义务组织群众经常参加体育活动,指导群众科学地锻炼身体,并及时将组织、指导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情况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和传授技能,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各技术等级的收费标准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三、学校体育关系到代代新人的成长和民族素质的提高。是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基础。为加强基础,增强体育事业发展的后劲与活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把指导学校体育摆在突出位置,适当增大投入,把学校体育作为战略重点和工作重点抓好。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对学校体育的基本要求,是体育行政部门实行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国家体委拟与国家教委尽快制订《条例》实施办法。在贯彻《条例》过程中依靠法规监督、行政协调和活动导向等手段来搞好学校体育,建立学校体育督导制度,以实现宏观管理的职能。
  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完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改革表彰评选办法,进一步扩大施行面。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不断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努力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同时,密切与各级共青团组织的协作,开拓新的领域,以青少年宫为阵地,积极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更加广泛的开展。
  四、业余训练是我国竞技体育的基础工程,同时又是培养社会体育骨干,提高社会体育水平的重要环节。为适应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需要和社会体育的需求,必须从有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加强业余训练工作的宏观管理,有利于增强业余训练的生机和活力出发,改革现行业余训练管理政事不分,国家统包过多,自我运行和消化所带来的业余训练规模不大,财力不足和缺乏良性循环运行机制的弊端。建立法规制度,加强宏观管理。修订和完善业余训练组织章程,健全青少年儿童竞赛管理办法,促进学校、企业、乡镇、集体、个人等广泛开展业余训练,扩大业余训练网络,拓宽业余训练发展路子。
  完善业余训练高层次体育运动学校评估管理办法和全国业余训练表彰制度,以提高业余训练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益。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密切配合,积极探索体教结合培养体育人才的途径。开拓适宜广大青少年儿童训练和学习的有效形式。各级体校、训练中心要根据各地区及项目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训练,所培养的人才除保证向优秀运动队输送外,应向社会实行有偿输送。
  五、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协调、监督下,群众体育实行国家办和社会办相结合并以社会化为突破口,调动全社
  会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办体育的积极性的方针。各行业、系统、部门的体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提倡、支持社会团体、集体或个人办群众体育。
  为推动群众体育深入社会,进入家庭,要重视基层体育组织的建设。县和城市的区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骨干作用,广泛建立多种项目、各类形式、不同规模的社会体育指导站、点和俱乐部。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是隶属于体育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以社区体育为主要形式的体育活动,并引导群众为健身娱乐自我投资、自我消费、自我受益。
  六、建立、健全群众体育的各项法规、制度。把体育行政部门领导、协调、监督的职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法”对全社会群众体育实行管理。根据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全国省、区、市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办法实施细则;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全国体育先进城区的标准和评选办法、全国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职工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全国群众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社会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等。
  七、群众体育协会在重视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亦要重视经济效益,开放搞活,积累资金,逐步走自我发展的道路。按项目划分的协会(轮滑、毽球、风筝、门球、信鸽、龙舟等),逐步向实体化过渡,组成一个事业性的协会实体进行综合管理。从1993年起,国家体委事业经费扶持三年,三年后以自筹经费为主,国家体委事业经费适当补贴。
  按部门、系统和人群划分的协会(大、中学生、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老年人体协和各行业体协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老年人体协暂由国家体委群体司代管,并向主管部门负责过渡);企业办队联合会拟更名后在1995年实现实体化。


  附件五:关于培育体育市场、加速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体育作为第三产业, 应建立充满活力的自我发展机制,加速体育产业化进程,逐步走向市场,推动体育事业全面、快速的发展。
  一、体育产业化是加速体育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体育 作为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完全由国家拨款举办。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体育逐步面向社会,许多深受群众喜爱的体育活动更加普及,一些消费层次较高的体育项目也开始进入生活领域。体育作为一种健康投资,逐步被人们所接受。体育场馆在保证训练、竞赛的前提下,积极对外开放,提供有偿服务。体育科研部门、院校等事业单位在开展体育咨询、康复、培训等方面,也都取得了较好的效益、越来越多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区域运用体育的魅力和影响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一些单位和个人开始涉足体育市场,兴办各种经营性体育俱乐部、健康城、举办商业性竞赛表演等,体育开始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体育产业化程度还不高,体育市场仅处于发育阶段,体育自身的潜力和优势没能充分发掘出来,缺乏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体育事业的发展。
  在当前深化体育改革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随着经济发展,在国家不断增加对体育投入的同时,充分发挥体育多元功能,加快体育产业化的进程,将有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推向市场,使之从全额拨款向差额预算过渡,差额预算向自收自支过渡,自收自支向企业化经营过渡。大力培育体育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增强体育事业自我补偿、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体育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体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为体育在市场经济中运行创造较好的基础条件和环境
  体育产业化的目标是用十年或更多的时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布局合理、门类齐全的体育市场体系,并初步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产业结构合理的社会化体育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是实现体育产业化的根本途径。
  --大力开拓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行各业兴办各类健身娱乐俱乐部,适当发展高档次俱乐部,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技术辅导等各种优质服务;以满足消费者对体育健身娱乐不同层次的需求。在经营上,应发挥民族传统体育与现代体育的优势,并积极引进国外趣味性强的健身娱乐项目与设施。
  --积极开发体育竞赛表演市场。要结合体育竞赛制度的改革和群众观赏高水平竞赛的需求,积极引导和规范体育竞赛的经营活动,鼓励各界承办国内外高水平体育竞赛和表演。逐步建立各种体育竞赛服务经济实体和体育经纪人制度。
  --加快培育体育训练服务市场。业余训练和专业训练都要根据条件和可能,逐步扩大有偿训练和有偿转让。并建立相应服务机构,为运动人才的有偿输送、交流和转会提供综合服务,以实现高水平运动人才的优化配置。
  --积极扩大体育技术信息市场。大力发展体育技术中介服务和信息咨询业,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体育高科技产品的开发,推进体育技术成果转让和应用。提高体育信息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体育服务器市场和其它各类市场。要全面发展与体育密切相关的体育用品、广告、赞助、彩票、旅游和体育康复、医疗、艺术、图书、刊物、音像制品等市场,以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的需要。
  为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促进体育市场的发展,国家体委拟在北京市崇文区规划和建设一座高水平的、以体育为主要特色、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体育市场--中国体育城(固定市场),占地约2.5平方公里。使之成为展示中国体育成就的窗口,联结世界体育的桥梁。初步构想,主要由五大功能区组成,即:1、体育高科技开发区:承担国家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竞赛和体育科学技术交流、技术指导,运动医学方面的综合研究和治疗;2、体育健身娱乐区:为国内外消费者提供体育健身、康复、娱乐等全方位综合性服务;3、体育新闻出版和体育信息经营区:承担国内外体育新闻宣传报道,出版经营体育图书、刊物、音像制品,提供体育咨询、信息服务:4、体育商贸开发区:为国内外消费者提供高、中、低档体育服用品;5、综合服务区:为国家体委机关和体育团体提供办公场所,开展体育彩票、广告、保险、金融和体育劳务进出口等业务。
  国家体委从今年开始每年轮流在大城市举办一次中国体育用 品博览会(流动市场),为国内外体育用品生产厂家提供展示和交易产品的机会,促进体育用品市场的开发和建设。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和建设 区域性或地方性体育市场。
  三、改革现行的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体育事业单位逐步向产业化过渡
  --运动协会向事业实体转变,广开经费来源渠道,有条件的协会应成立经济实体,逐步扩大自收部分的比重,真正做到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足球、网球等项目应加大改革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向职业化过渡。
  --体育场馆和大部分体育事业单位应继续坚持“以体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扩大对外服务,加速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逐步做到自收自支、企业化经营。
  --体育院校和科研单位,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拓宽社会服务领域,增加代培生和自费生的招收名额,对人才培训、技术咨询。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实行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开辟多种经费来源渠道。
  --各级体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后勤服务设施,在搞好对内服务的同时,应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可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经营。
  四、加速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政策措施
  --坚持“谁投资,准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打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大胆引进外资,鼓励国家、集体、个人投资兴办体育产业。
  --对于事业型、经营型以及企业化管理的单位,都要扩大业务活动和经营自主权。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待聘教练员、退役运动员、体育科研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从事体育产业开发。
  --对实行企业化经营不需国家财政拨付经费的企事业单位,适当放宽编制,赋予用人自主权。对体育部门的企事业单位都应扩大招聘范围,逐步建立辞退、辞职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和就业职工双向选择。
  --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单位,扩大分配自主权,职工收入总额可参照政府关于企业职工收入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规定,在单位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决定分配。
  --建立体育市场管理机构,制定体育行业的行业标准和从业条件,发放经营许可证,对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
  --对竞赛用的运动器材等体育用品,制定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合格的运动器材,可以向全国和省级各类比赛推荐使用。
  --体育设施的建设是体育事业的基础条件,各级政府要把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资列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提倡建设多功能、多样化、适合群众活动的中、小型体育设施。新开发的城镇住宅小区必须建有一定的体育设施,投资摊入开发成本。严禁侵占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已被侵占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和重建。
  --调查体育产业现状,研究制定体育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为发展体育产业统筹规划、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清理、修改、完善现有的政策法规,加快制定适合体育产业发展的新法规,确保体育产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