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教育部补助留学生就学贷款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1 生效日期: 2005-08-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参字第0940072356B号

第1条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协助我国留学生于国外修读符合本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博、硕士学位,办理留学生就学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办理本贷款之银行包括台湾银行、中央信托局、合作金库银行、台湾土地银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玉山商业银行及其它经本部核可之银行。

第3条 本贷款额度最高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其中仅修读硕士学位者,额度最高新台币八十万元。

第4条 申请本贷款之留学生应为我国国民,于我国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出国修读符合本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校院博、硕士学位,并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留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已婚留学生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二、留学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有二人以上出国留学。

前项第一款所定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由本部参考国民住宅条例第二条收入较低家庭之标准所定台湾省、台北市及高雄市标准之数额订定后公告之。

申请人应提供经税捐机关核定之最新全户各类所得资料及财产查询清单正本据以认定。

第5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本贷款:

一、贷有本部其它就学贷款尚未结清。

二、领有本部公费留学之一般公费、短期研究、留学奖学金或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项目扩增留学奖学金,其领受公费期间尚未结束。

第6条 本贷款以留学生本人或其国内亲属为申请人,并应另觅一人担任保证人。

前项申请人及保证人均应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并有户籍登记,且应具完全行为能力及无不良信用纪录。

第7条 申请本贷款时应检附下列证件,向承贷银行提出申请:

一、我国政府立案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证书影本。

二、留学生护照正本或影本。

三、符合本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校院博、硕士班原则同意入学证明文件、入学许可或已实际出国就读之在学证明文件。(该等文件为英文以外者,应由政府立案之翻译社译为中文。)

四、留学生、申请人及保证人之国民身分证、印章及申请日前三个月内户籍誊本。

五、留学生已出国就读而由国内亲属申请本贷款者,应检附入出国管理机关核发之该留学生入出国纪录等相关文件。

六、经税捐机关核定之最新全户各类所得资料暨财产查询清单正本。

七、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者,应另检附其它兄弟姐妹出国留学或入学许可证明文件。

八、受领公费期间已结束,经原核派机关核准自费在国外进修之证明文件者,应检附该机关核准之证明文件。

第8条 符合本贷款申请要件,且已取得本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校院博、硕士班原则同意入学证明者,由承贷银行先核发符合申贷资格通知书,并于其取得正式入学许可后,办理拨贷程序。

第9条 符合本贷款申请要件且家庭年收入所得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申请要件者,宽限期内之利息由本部依其家庭年收入情形,负担全额或半额;其利息计算之基准及负担之比率,由本部公告之。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申请要件者,由借款人负担全额利息并自银行拨款之次月起,按月缴交利息。

第一项所称宽限期,指就学期间无需偿还贷款本金之期间,以第一次拨贷之拨款日起算。

第一项所称之利息,其利率之计算系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机动利率减百分之零点一为指针利率加码计算,指针利率依每年二月一日、五月一日、八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当日利率各调整一次,加码部分依各承贷银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检讨调整一次,由本部公告之。

第10条 本贷款期限最长十二年,含宽限期四年,其中仅修读硕士学位者,期限最长六年,含宽限期二年;宽限期届满,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摊还本息。

留学生因国外学制特殊,无法于宽限期内完成学业者,得由借款人检附证明文件并叙明理由,经承贷银行同意后,延后偿还本金,延后期间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负担。留学生已申贷本贷款,于宽限期内再录取本部公费留学之一般公费、短期研究、留学奖学金或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项目扩增留学奖学金者,自其享有公费待遇之日起,停止其原贷款之政府利息补贴。

第11条 留学生于宽限期届满前毕业、因故退学或休学者,申请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主动通知承贷银行。宽限期自毕业、退学或休学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但最长不得超过第九条第一项所定之宽限期。

留学生中途转学,所转入之学校不符合本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校院者,视同退学或休学,其处理方式依前项规定。

申请人未依前二项规定办理者,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视为宽限期届满,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摊还本息。

留学生于宽限期届满前因故休学后再度复学者,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主动通知承贷银行,经承贷银行核可后,得续享本贷款之宽限期。但最长不得超过第九条第一项所定之宽限期。

第12条 借款人在宽限期内,应每年向承贷银行缴交留学生成绩单或注册证明等在学证明及入出国管理机关核发之该留学生入出国纪录等相关文件。

借款人未依前项规定缴交相关文件,经承贷银行通知限期缴交,自通知之次日起逾二个月仍未缴交者,由承贷银行通知本部取消利息补助,并自承贷银行通知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摊还本息。

借款人于承贷银行通知期限届满后始缴交第一项规定之文件者,得叙明理由,报经本部同意后通知承贷银行,恢复利息补助。

第13条 承贷银行应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检具借款人名册、利息收据及利息计算表,向本部请领贷款利息。

承贷银行明知申请人不符合申贷规定,仍将其列入贷款对象者,应归还本部已补助之利息。

第14条 借款人不得重复借贷本贷款,经查获重复申贷者,撤销本贷款之申贷资格,其因本贷款所得之所有款项,均溯自借贷日起按承贷银行一般贷款利率计息,并应归还本部已补助之利息。

承贷银行应将借款人与保证人及其它相关贷款资料送请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建档,承贷银行于受理申贷时,应查询该纪录以审核申贷人是否重复申贷。借款人或保证人未依贷款契约偿还借款者,列为金融债信不良往来户。

第15条 本贷款之申贷、偿还、利息核算等作业程序与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帐之处理及其它应遵循事项,依本部、承贷银行及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相关规定办理。

第16条 本部得委托信保基金办理本贷款信用保证事宜,提供本贷款金额八成之信用保证。

信保基金受托办理本贷款信用保证所需之保证专款,本部应提拨予信保基金。

第17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