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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91年10月18日修正
第1条 本办法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军训,由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统筹规划,其实施范围区分如下:
一、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军训,由本部负责督导。
二、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军训,由本部、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负责督导。
第3条 大学军训课程,依大学自治精神,由各校定之,并报本部备查。
专科及高级中等学校军训课程内容,由本部定之。
第4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依下列规定实施军训课程:
一、大学军训为选修或必修科目,由各校定之。
二、二年制专科学制军训为必修,每学期每周授课二小时。
三、五年制专科学制军训为必修,第一至第四学年每学期每周授课二小时。
四、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军训课程为必修,分三学年完成,第一、二学年每学期每周授课两小时;第三学年每学期每周授课一小时。
五、高级中等学校附设进修学校学生军训课程为必修,分三学年完成,每学期每周授课一小时。
六、专科进修学校军训为必修,每学期每周授课一小时。
七、具有身心障碍手册或已服完兵役之学生,就读各级学校,得依相关规定,申请免修军训课程。
第5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课程由军训教官、军训护理课程之护理教师等军训人员实施。
军训人员设置基准、员额编配、叙薪基准、甄选、介派、考核考绩等规定,由本部定之。
第6条 学校军训课程所需之武器、弹药及管理,由本部协调国防部处理之。
第7条 军训人员之待遇,由服务之行政机关或公立学校,依规定编列预算。
私立学校军训人员之待遇,由本部编列预算核实拨发。
第8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课程实施评鉴,由本部每年以实地访查方式办理之。
前项评鉴之结果,应依规定办理奖惩。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