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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期货商防制洗钱注意事项模板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 2005-05-1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注意事项依「洗钱防制法」第六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为防制洗钱,本公司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应注意事项:

1.受理客户开户时(包括个人户及非个人户),应实施双重身分证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该身份证明文件。若属个人开户,除身分证外,并应征取其它可资证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护照、驾照、学生证、户口簿或户口誊本等;非个人户部分,除法人证明文件外,并应征取董事会议记录、公司章程或财务报表等,始可办理开户。另有关第二身分证明文件,应具辨识力。

2.疑似使用假名、人头、虚设行号或虚设法人团体开设帐户者,应予以婉拒。

3.持用伪、变照身分证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证文件均为影本者,应予以婉拒。

4.提供文件资料可疑、模糊不清,不愿提供其它左证资料或提供之文件资料无法进行查证,应予以婉拒。

6.客户不寻常拖延应补充之身分证明文件,应予以婉拒。

7.受理开户时,有其它异常情形,客户无法提出合理说明,应予以婉拒。

(二)客户除依规定程序办理开户外,应将本人及代理人详细身份资料填入客户资料卡,并留存身分证或法人证明文件影本作为附件。

(三)要再确定客户资料,必要时应实地查访客户,以验证资料之正确性。

(四)应持续注意及定期检查客户之交易报告,建立每一位客户之交易模式,以作为查核不寻常或可疑为洗钱交易之参考。

(五)对于下列疑似洗钱态样表征,应执行确认客户身份,必要时应实地查访客户,并作成查访纪录。

1.客户提供之身分证或法人证明文件有伪造、变造痕迹,或意图使用假名进行开户、交易。

2.客户之地址或工作地点与期货商所在距离遥远且无法作合理之解释,此外其交易情形显有异常者。

3.一年以上无交易之帐户突然钜额(每笔逾一百口且动用保证金或权利金金额逾新台币一千万元,三个交易日合计逾三百口且动用保证金或权利金金额逾新台币三千万元者)交易国内外期货契约、选择权契约或期货选择权契约,或存入、提领钜额交易保证金或权利金,且迅速移转者。

4.开户后立即有与其身份、收入或征信资料显不相当之钜额(每笔逾一百口且动用保证金或权利金金额逾新台币一千万元,三个交易日合计逾三百口且动用保证金或权利金金额逾新台币三千万元者)交易国内外期货契约、选择权契约或期货选择权契约,或存入、提领钜额交易保证金或权利金,且迅速移转者。

5.利用公司员工或特定团体成员集体开立之帐户大额且频繁交易期货契约、选择权契约或期货选择权契约。

6.使用三个以上非本人帐户分散大额交易,且迅速移转或显有异常情事者。

7.客户不如期履行交割义务,且违约交割净金额总计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者。

8.电视、报章杂志或网际网络等媒体报导之特殊重大案件,若该涉案人在期货商从事交易者。

9.如交易人要求开立出金时之银行帐户,是于打击金融工作小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有所列举之不合作国家或经济体者(查询网址://www.fatf-gafi.org)。

10.期货交易之开户者,或交易、结算者或代理人为恐怖份子或团体者,或渠等为最终受益人之期货交易(恐怖份子或团体可参考主管机关函转之名单)。

11.其它明显异常之交易行为或从业人员认为可疑之情况。

第3条 本公司应依下列规定,订定防制洗钱内部管制程序

(一)妥善保存完整正确之交易纪录凭证。

1.应留存足以了解交易全貌之交易纪录凭证至少五年。

2.对于疑似洗钱之交易者,应将其交易纪录凭证设专簿备查。

3.在依法进行调查中之案件,虽其相关交易纪录凭证已届保存年限,在其结案前,仍不得予以销毁。

(二)确认客户身分应遵循之事项:

1.交易超过一定金额或怀疑客户资料不足以确认身分时,应从政府核发或其它办认文件确认客户身分并加以记录。

2.应对委托帐户及对期货商誉具有高度风险之个人或团体,要特别加强确认客户身分之作为。

3.应特别留意非居民型之客户,了解这些客户选择在国外开设帐户之原因。

4.应加强审查曾违约之客户。

5.不违反相关法令情形下,期货商如果得知或必须假定客户往来资金来源自贪渎或滥用公共资产时,应不予接受或断绝业务往来关系。

(三)帐户及交易持续之监控:

1.应逐步利用信息系统,辅助发现可疑交易。

2.对较高风险帐户加强监控。

(四)客户有下列情形应婉拒服务并直接报告主管:

1.意图说服从业人员免去完成该交易应填报之资料。

2.探询逃避申报之可能性。

3.急欲说明资金来源清白或非进行洗钱。

4.客户之描述与交易本身显不吻合。

5.意图提供利益于从业人员,以达到期货商提供服务之目的。

(四)疑似洗钱交易之内部申报流程及向指定机构申报之程序如下:

1.内部申报流程应由发现疑似洗钱交易之业务人员直接向其部门主管申报,经部门主管核可,上陈副总经理、总经理并会知总稽核,陈报董事长,完成内部申报流程。内部申报流程内之人员,若涉及利害关系者,业务人员得径行跳过该呈报层级,上陈更高阶主管。

2.完成内部申报流程作业后,以传真或其它可行方式尽速向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中心)申报,并立即补办书面资料依据92年8月4日台财融第0920035253号函检附统一申报表格予受理申报之法务部调查局。

(五)应注意保密,防止申报之资料及消息泄漏。

(六)应定期检讨内部管制措施,是否足以防制洗钱。

(七)应将「防制洗钱注意事项」纳入内部控制制度。

第4条 营业单位人员应每年定期举办防制洗钱在职训练,或安排职员参加相关之训练课程或专题讲座,以加强职员之判断力,充分了解洗钱之特征及可疑交易之类型。

第5条 应指派曾参加洗钱防制法训练课程之副总经理(或相当职位人员)担任专责人员,以协调监督防制洗钱注意事项之执行。

第6条 期货商申报疑似洗钱案件,对检调单位侦破犯罪有贡献者,由期货商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或期货商从业人员参加国外讲习,搜集国外法令等资料,对期货商有参考价值者,由期货商对该从业人员予以奖励。

第7条 本注意事项经董事会(或分层授权之权责单位)通过后实施,并陈报主管机关备查,修正时亦同;并应每年定期检讨本注意事项是否有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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