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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4 生效日期: 2002-12-04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幼儿教育事业
  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认真搞好幼儿教育,对于开发儿童潜能,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提高民族素质具有深远意义。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的领导,将幼儿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协调幼儿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研究拟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各类幼儿教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民办幼儿园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幼儿园遵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幼儿园的清算事宜。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食品卫生、卫生消毒、卫生防疫、卫生保健等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对幼儿园的接送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要求接送车辆有明显标识,定期对接送车辆进行检验,对驾驶员进行培训,严禁无证驾驶和车辆超载;负责对幼儿园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的检查和指导。
  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凡涉及幼儿教育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单位超范围实施幼儿教育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定期拨付幼儿教育事业专款,并监督使用。
  物价部门负责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和收费审批,颁发《收费许可证》。
  人事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等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落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组织和培训保育员、炊事员,建立保育员、炊事员的资格认定制度。
  计划部门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教育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幼儿园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幼儿园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妇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内的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协调幼儿园以及有关部门和社团,在社区内开展幼儿教育活动,并为幼儿教育提供指导与服务。

 


二、严格制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园秩序
  3.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举办幼儿园实行地方为主、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幼儿园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设立幼儿园,谁审批,谁管理。幼儿园的园舍、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房舍,独立的经济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进行教育教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4.举办幼儿园要有完善的申报材料。申请举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包括机构名称、办园宗旨、办园场所、举办单位和举办者情况、招生对象与范围、资金来源、教职工基本情况、办园规模、占地面积、招生定额、办园类型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拟任园长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联合举办幼儿园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园的有关证明。

  5.幼儿园的注册、注销、变更要严格履行程序。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应当到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或注销手续;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应当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册、登记或注销手续,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改变名称,变更法人或园长、办园场所等,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变更和变更登记;因故终止办园的,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撤消注册及注销登记;停止办园满1年的,视同办园终止,由办证机关收回办园注册证、标牌、登记证、公章。注册合格的幼儿园不得转让、买卖或租赁。

  6.严格幼儿园审批期限。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向辖区注册机关提出申请后,注册机关要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对申请开办注册、变更注册、注销的幼儿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注册、变更注册、注销的幼儿园名单报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

  7.实行幼儿园年审制度。幼儿园举办者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包括办园目标、教职工培训、保教工作质量、资产和经费运行、安全教育、办园条件改善等情况)。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年审合格的幼儿园要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对年审不合格的幼儿园,应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依法撤消登记,不得招生。

  8.严格幼儿园广告审批制度。幼儿园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生、教育教学等广告,必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经审批发布(印制)后,应送一份给审批机关备存。对有擅自发布广告,欺骗家长,欺骗社会行为的幼儿园,审批机关要严肃处理。

  9.非法、不合格幼儿园要坚决取缔及撤销登记。对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办的幼儿园,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年审不合格继续招生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三、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
  10.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幼儿园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

  11.要制订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定期对幼儿园的房舍、设备、环境、教玩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加强防范措施,重点防范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传染病、儿童走失、火灾等事故,消除伤害幼儿的隐患。

  12.幼儿园要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切实预防幼儿集体食物中毒的发生,加强卫生消毒管理,严格进行餐具、玩具等消毒,预防疾病的传播。

  13.幼儿园不宜组织幼儿到远处郊游、演出。组织日常外出活动时,幼儿园领导要亲自带队,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前要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场地及所用交通工具都要符合规定要求,确保幼儿安全。

  14.幼儿园要重视在日常生活中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使幼儿掌握一些基本的安全常识,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要和家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

  15.加强幼儿园的保卫工作,切实维护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群防群治,警民合作,严厉打击扰乱幼儿园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16.建立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地、各幼儿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及时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深化办园体制改革,保障经费投入,促进幼儿教育可持续发展
  17.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应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方针,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全日制与半日制、双休日制相结合,日托制与寄宿制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幼儿教育。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探索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机制。

  18.各级政府要办好公办幼儿园,使其逐步成为当地的示范幼儿园。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还应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不得随意关、停、并、转。对于部分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备了分离幼儿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在政府统筹下,将所办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由社区办园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承办。

  19.要加强农村幼儿教育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乡(镇)应努力办好中心幼儿园并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加强对村办园(班)的指导和管理。要把学前3年入园率和中心幼儿园的达标工作列入乡(镇)政府的工作实绩考核,纳入“教育强乡(镇)”和“小康村”建设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

  20.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发展这项事业应坚持政府拨款、主办单位和个人投入、幼儿家长缴费、社会广泛捐助、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各级政府要保证公办幼儿园的经费开支,支持开展有关教学试验、评估、表彰、扶助贫困地区幼儿等活动,以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幼儿园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幼儿园的资产。

  21.有关部门或举办者应解决好幼儿教师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足额按月发放教师工资,逐步改善幼儿教师的住房、医疗等生活条件。

 

五、加强幼儿园内部管理,全面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
  2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深入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研究和制订幼教师资培养计划,加强园长岗位培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实行资格证制度,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加强幼儿园督导评估。重视幼儿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积极研究幼儿教育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3.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应具有园长资格证,须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师、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有相关的任职资格证书。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规定人员比例配备教职工,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教师队伍。

  24.幼儿园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对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坚持以游戏为儿童的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全体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漠视、嘲笑、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

  25.贯彻“保教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工作人员每年要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患有指定传染病、精神病的,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儿童入园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并交验计划免疫接种证。建立幼儿定期体格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开展卫生防疫和膳食营养计算,保证幼儿身体健康和正常发育。

  26.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教育教学活动,防止“小学化”倾向,不得对儿童过早进行定向专业培养。开展课题研究、科学实验以及推广新的幼儿教育训练方案等,应当经专家鉴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应当与家庭、社区密切配合,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配合社区宣传保育和教育知识,支持社区开展幼儿教育活动。认真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提供科学育儿帮助,达到家园共育的效果。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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