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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校办企业证书和年检管理制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8 生效日期: 1997-02-28
发布部门: 大连教委
发布文号: 大教委字 [1997]第18号


各区市县教委、市国税局各区、市、县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属各高等院校、各中等专业学校、企事业办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单位:
  按市教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全省高等院校、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审批新办校办企业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大教委通字[1995]66号)精神,全市校办企业颁证工作业己结束,为了更好地实行校办企业证书和年检管理制度,加强对校办企业的有效管理,落实好对校办企业的有关政策,严肃税法,确保校办企业减免税款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以达到支持学校教育的目的,对实行校办企业证书和年检管理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校办企业证书和年检管理制度,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
  《校办企业证书》是校办企业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有效凭证。今后,各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审查校办企业资格时,均应以《校办企业证书》为凭证。校办企业在办理各项有关免税和退税等手续时,必须向税务部门出示《校办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副本,后由税务部门视企业补助教育经费、执行税收法规等情况,按有关政策予以审批。对无《证书》或有《证书》但未按期进行年检验印及年检被注销《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批准享受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主管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劳动工资、许可证等各种事宜。各有关税务部门要严格把好审查《证书》关,认证不认人,以防止税收的流失。

  二、关于对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操作
  1、校办企业享受规定的减免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由各级税务部门操作执行。
  2、校办企业的所得税(即补助教育经费)可实行不征不退,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十五日内足额上交学校教育经费,否则,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交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延长上交期限,但不得晚于次年一月底,无《证书》的企业要按期申报和交纳所得税。对未进行年检验印和年检被注销《证书》的企业,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3、校办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企业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先到教育主管部门盖章,然后再持《证书》副本等有关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退返到企业的流转税根据辽政办发[1994]54号文件规定,按企业、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分别占4:4:2的比例进行分配。对无《证书》或无年检验印,经年检发现不按比例进行分配的企业,一律注销其证书。

  三、关于新办校办企业的审批程序
  从1997年1月1日起新办的校办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颁证工作按下述程序进行。
  1、由企业主办单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时应出具下述文件和资料:
  (1)企业主办单位颁证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教育部门、税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2、由企业填写《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一式八份)。
  3、由企业的教育、税务主管部门按校办企业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后,报市颁证和年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发《证书》。
  4、市颁证和年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

  四、关于《校办企业证书》的年检工作
  1、凡持有《证书》的企业,均应办理年检认证。
  2、年检标准:
  (1)按期按比例全额上交补教经费、退税款和统筹基金等(出示有关凭证);
  (2)遵守财税有关法规
  (3)接受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各项有关管理规定;
  (4)无违背颁证标准等情况。
  3、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每年的第一季度,要按年检标准对主管的校办企业逐步逐个进行年检。市属高校、各中等专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办职业学校及市教委直属学校的企业《证书》年检工作由市教委生产装备处和市校办工业公司实施。对年检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和注销《证书》等处理。
  4、市颁证和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年检复查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为《证书》验印盖章。注销的《证书》收缴后由市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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