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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开展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2 生效日期: 2007-03-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布文号: 京煤安监[2007]7号

房山、门头沟区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京煤集团:
  自2004年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以来,我市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仍然薄弱,2006年,全市小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2起,死亡19人,特别是发生了一起死亡5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小煤矿事故多发的形势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精神,确实做好2007年的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决定对全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小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
  4月30日前,由煤矿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家安监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查不合格的煤矿要立即整改。自查合格的煤矿,可以提前向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查。
  (二)审查阶段
  5月8日到7月31日,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自查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查不合格的,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煤矿立即整改。
  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本着高效、便捷、方便企业的原则,认真负责组织做好此次审查工作,确保审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审核阶段
  经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煤矿,自审查合格之日起10日内,应向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请审核。
  申请审核的煤矿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有正副本的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2.矿长的任职文件;
  3.矿级组织机构图及有关负责人员名单;
  4.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5.矿井通风系统图;
  6.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申请审核的煤矿,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将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对煤矿提交的材料及作业场所进行审核,并于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市小煤矿的审核工作。审核中发现煤矿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00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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