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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验室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5 生效日期: 1998-08-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8]1427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实验室认可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技监局认函[1998]54号)收悉。为保证实验室认可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实验室认可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实验室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授权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开展对实验室的认可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向申请认可的实验室收取认可费。
  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属于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中介机构,其支出完全通过收费补偿。按照“收支相抵”的原则,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申请费:1000元;
  (二)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三)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
  (四)年金:1000元。
  三、认可收费项目中的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涉及的人日数为对实验室评审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由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报我委备案后执行。
  四、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应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实验室认可收费标准试行2年,试行期满后,由我委重新核定。
  六、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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