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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喀什市危房鉴定收费办法》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20 生效日期: 1991-06-2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喀市政发(1991)99号
市房产局:
  报来《关于审批喀什市危房鉴定收费办法的请示》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六月十一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望你们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危房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喀什市危房鉴定收费办法
  根据自治区新建房字(1990)08号文件,房屋经安全鉴定要收取鉴定费,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房屋鉴定机构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人工费和管理费;鉴定人员的知识更新费;添置更新鉴定工具和测试仪器、设备;因鉴定不当造成损失的风险费;鉴定人员的劳保补贴等项费用。在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我们参照了建设部房地产业司“房屋安全鉴定费的确定”设想,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初步的测算提以下收费办法。   一、在收费时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同的结构分别标准计价收费。根据喀什市的情况。土、砖木结构的房屋多数是以平房为主,一般在200平方米左右,所以制定了建筑面积基本计算起点,土、砖木结构最低面积限度200平方米,砖砼结构房屋最低限度500平方米,框架结构房屋最低限度1000平方米。
  二、收费标准如下:
  1.土、砖木结构200平方米以下,收500元,超过200平方米每平方米另加收0.03元。
  2.砖砼结构1000平方米以下,收1000元,超过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另加收0.50元。
  3.框架结构1000平方米以下,收2000元,超过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另加收1.00元。
  三、对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要按不同性质在基本标准,按一定比例系数另外加收。非居住用房(不包括工业生产房)另外加收30%,生产厂房另外加收50%;危险极大,鉴定很困难,有害气体、污水的化工厂,另外加收100%。
  四、在政策上要对不同个人或单位适当的给予优惠,如对私有产的居住房屋;对文物、卫生、社会福利企业可在起点以上另加收部分降低50%,对生活上的特别困难户、军烈属和残废人员的住户可无偿的提供服务。
  五、办公室人员中主要技术人员是实行聘用制,以帮助培养青年技术力量,在收费中将提取20%作为技术咨询费和鉴定危险性劳保费给予报酬,80%为办公室固定工作人员工资和装备风险等贮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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