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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统一收取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8 生效日期: 2005-05-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5]19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的征管行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征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常德市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的批复》(湘价费(200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5月份起,对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实行统一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城区建造各类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缴市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均纳入统一征收范围。

  二、纳入统一征收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项目是指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正式以文件形式公布的涉及基本建设应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服务性收费不纳入统一收费的范围。

  三、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下项目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统一征收范围:
  (一)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环节必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见附件1)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预防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人防易地建设费。
  (二)基本建设项目在征地和建设环节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件2)包括:用地管理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新菜地开发基金。

  四、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5)21号文件精神,基本建设报建环节必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防洪保安资金按每平方米定额计费。即10层(含1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4米(含24米)的建筑按每平方米74.5元征收,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不含单层)按每平方米52.72元征收,单层按每平方米37.02元征收。装饰、消防等不能按建筑面积征收的建设项目,按原文件收费标准执行。人防易地建设费按原文件收费标准执行。

  五、在征地和建设环节发生即收项目按原文件收费标准执行。

  六、基本建设应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征收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七、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基本建设项目统一收费窗口,负责收取市本级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工作。

  八、建设项目收费的减免,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次统一征收工作试行期一年。各区县(市)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收取,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附件1:常德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基金)收费一览表(必收部分)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文件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每平方米试行收费标准
高层 多层 其中:单层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工程造价6%(普通商品住宅3%) 湘价费[2001]261号 60 39(19.5) 24
2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建安工作量1‰ 湘价费[2001]261号 1 0.65 0.4
3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安工作量1.2‰ 湘价费[2001]261号 1.2 0.78 0.48
4 白蚁预防费 2元/平方米 湘价费字[2002]275号 2 2 2
5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2000元/栋 湘价费[2001]147号 0.8 1 1
6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6.9元/平方米 湘财综[2003]47号 6.9 6.9 6.9
7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2元/平方米 湘财综[2003]46号 2 2 2
8 防洪保安资金 工程造价0.6‰ 湘政发[2001]31号 0.6 0.39 0.24
合计 74.5 52.7(32.22) 37.02
9 人防易地建设费 1300元/平方米(人防面积)8元/平方米(详见55号文件) 湘价费[2001]55号 按原文件标准执行
备注:每平方米收费标准:系按市建设局提供的我市上年基本建设项目平均造价(高层1000元/平方米,多层650元/平方米,单层400元/平方米)换算的。
附件2: 常德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基金)
收费一览表(发生即收部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1 用地管理费 具体标准见湘价费[2003]42号 湘价费[2003]42号
2 土地闲置费 8元/平方米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 土地复垦费 湘政办发[2000]1号
4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5元/平方米 湘价费[2004]68号
5 水土流失防治费 1-2元/平方米 湘价费[2004]68号
6 森林植被恢复费 2-10元/平方米[详见10号文] 湘财综[2003]10号
7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 具体标准见74号文 湘价费字[2001]74号
8 城市道路占用费 0.15元/平方米/天 湘价费字[2001]261号
9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按所破道路造价的1.5倍 湘价费字[2001]261号
10 新菜地开发基金 1.5万元/亩,重点保护地区加收50% 湘政发[199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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