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通告[200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出租汽车的营运管理,维护出租汽车的经营秩序,保护长春龙嘉国际机场的良好环境,依据《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现将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出租汽车的营运由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会同民航吉林省管理局公安局进行统一管理。
二、在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从事营运的出租汽车司机应当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度和指挥,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着装整齐,服务热情周到,用语文明规范。
三、出租汽车预约等候乘客或者运送乘客需要停车的,必须到指足的停车场停放。
四、外地出租汽车应当遵守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起、讫点和驻点均在长春龙嘉国际机场的营运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