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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01 生效日期: 2004-05-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4]2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省国资委等部门制订的《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规范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工商登记注册处理办法》、《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办法》、《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作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一日


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基础,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深化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重要契机和动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有利于实现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有利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利于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增强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紧迫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从总体上看,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体制性障碍还没有真正解决,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全省上下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法规体系、产权管理体系,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体制和制度保证。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依法组建省、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2号)精神,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代表、分级监管”的原则,国有企业资产较多的市州原则上要在今年内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余不需设立专门机构的市州可委托财政部门监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省国资委依法对市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不得损害所有者的权益。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除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外,经市州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扩大到金融类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方式
  (六)合理构建省属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根据我省实际,构建“三个层次”(省国资委至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至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与“两个层次”(省国资委至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并存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现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所有者职能的分离,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与营运职能的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七)通过多种方式组建省属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主要组建方式:对省政府原已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进行清理,按照新的授权经营办法重新认定授权;选择产业集中度高、比较优势明显的行业,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若干个行业性控股(实体)公司,做大做强一批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将现有省政府投融资机构逐步改组为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将省属国有资产分类相对集中、适当归并,组建若干个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八)建立有效的出资人监管机制。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实行监事责任制,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让监事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逐步建立委派产权代表、董事、财务总监、监事制度。产权代表在企业重大决策中要确保所代表产权单位的意见和主张的实现。对决策失误、经营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负责人,视情况依法给予相应的惩处。
  (九)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事会、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纪检监察和职工民主监督相互衔接、共同作用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尽快规范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逐步建立起出资人监督与企业内部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

  四、建立科学严格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十)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在明确所出资企业产权的基础上,确定经营目标,签定经营合同,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经营的近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统一起来,以经营合同的方式考核国有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以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方式考核任期国有资产经营业绩。尽快建立起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和分配紧密挂钩的国有资产业绩考核制度。
  (十一)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体系。要根据出资人到位的需要,建立国有资本金信息网络,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和企业绩效评价规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体系,实现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科学评价,为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提供充分有效的依据。
  (十二)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先在省国资委首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试行规范的年薪制、奖励红股或期股期权等多种薪酬方式,取得经验后逐步全面推行,以形成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激励体系。要根据绩效考核和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强化企业内部约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之间分权制衡机制和企业内部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严格实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风险内控机制。
  (十三)建立省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方式,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手段,是对国有资本管理和运营进行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国资委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五、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
  (十四)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鼓励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引入境内外战略合作伙伴,鼓励有条件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到境外上市,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省属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鼓励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持股,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十五)开展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属性。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办法、制度;研究清产核资中有关损失处置的政策,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确认、核销程序及办法;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快报制度。年内基本完成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以核实资产、摸清家底、明晰产权。
  (十六)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健全产权交易规则,严格产权转让程序和审批手续,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严肃产权交易纪律,省属国有资产产权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六、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七)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所监管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创新党建工作载体和活动方式,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党建工作新体制和新机制,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为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配合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做好中央在湘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十八)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把党组织考察选拔任免企业领导人员与出资人依法选派产权代表、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统一起来,采用内部竞聘上岗、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市场选聘等多种市场化配置方式,选聘企业领导人员。抓好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三个环节,重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两个人才市场、两种人才资源,创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定制度。
  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议。
  (十九)加强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探索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把企业文化建设融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推进具有时代气息和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加强理想教育,弘扬奉献精神,丰富职工生活,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职工创造力。

  七、建立科学、规范的出资人决策体系
  (二十)完善专家决策咨询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内部工作制度。为增强国有资产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民主性,提高监管水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充分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设立专家库,建立规划投资、预算财务和评价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形成科学、高效的专家评估、咨询、论证和审核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握定位,牢固树立出资人意识,依法管理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协调机制,完善内部工作制度,把内部管理和运作纳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创新工作方式,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能力和水平。
省国资委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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