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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向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5 生效日期: 1999-12-15
发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1999]5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人民政府向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向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对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的财务监督,正确评价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保证稽察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人民政府向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行稽察特派员工作制度的意义
  建立向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制度,是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明显改善、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新局面这个目标的重大举措;它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放手让国有企业自主经营,强化政府对国有企业以财务为核心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三年两大目标的重要保证。建立稽察特派员制度是对我省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必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性质
  稽察工作是省人民政府派出稽察特派员直接对国有企业实行以财务为核心的监管行为。稽察特派员由省人民政府派出,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监督权力,对省人民政府负责。
  稽察特派员维护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稽察特派员管理机构和职能
  省人民政府设稽察特派员公署,公署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地的联系,综合稽察工作,承办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选调、培训、监督检查、管理服务工作等,协助做好对国务院驻黔大型企业稽察特派员的联系和服务工作。

  四、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的组成
  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被稽察企业数量,设立相应的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编制5人,其中稽察特派员1人、助理4人(其中1人兼任办事处主任),均为专职。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负责4-6个企业的稽察工作,试行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2-3个企业。

  五、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基本条件:
  (一)稽察特派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4.有企业管理的经历,熟悉企业的基本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5.稽察特派员由正副厅级干部担任,为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法律、干部人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4.稽察特派员助理一般由正副处级干部担任,个别也可由正科级干部担任,年龄一般在52周岁以下。办事处主任为领导职务,由正处级干部担任。

  六、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选拔和任命
  (一)稽察特派员及助理主要在省级财政、审计、金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经济管理部门中选拔。有关部门按照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基本条件,推荐候选人,由省人事厅商省委组织部后,提出初步人选。
  (二)省人事厅组织考察组对初选人员进行全面考察。
  (三)对稽察特派员人选提出考察报告,由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对稽察特派员助理人选提出考察报告,由省人事厅审批。
  (五)省人民政府任命稽察特派员;省人事厅任命稽察特派员助理。

  七、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培训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培训工作由省人事厅承办。
  (一)培训时间。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初次上岗前集中培训2个月,掌握稽察业务知识后持证上岗。经常性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15天。
  (二)培训内容。主要是会计、财务、审计等稽察工作业务知识;法律经济、金融和企业管理常识等。
  (三)培训方式。课堂教学、知识讲座、考察和自学等。

  八、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任期和管理
  (一)稽察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三届,在同一企业不得连任。
  (二)稽察特派员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到曾管辖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企业。
  (三)稽察特派员的编制单列,其行政、工资关系原则上仍留原单位,实行“分散管理,集中工作”。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编制单列,其行政、工资关系由省人事厅管理。
  (四)省人事厅要制定稽察特派员及助理行为规范,建立廉政建设制度,稽察特派员及助理不得在企业兼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借机游山玩水,不得吃请和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五)建立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考核与奖励制度,对成绩显著的要给予奖励;对未能发现企业违规、造假账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责任。

  九、稽察特派员的职责
  (一)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三)监督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四)评价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十、稽察工作的方式和程序
  稽察特派员一般1年到企业开展稽察工作两次,每次时间长短视任务而定,一般在30天以内,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到企业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稽察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可提出质询;
  (二)查阅企业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其他资料;
  (三)调查、核实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可要求企业作出说明;
  (四)采取多种方式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银行、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稽察业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稽察工作的程序包括摸底准备、实地稽察、分析评价和总结汇报四个阶段,对企业稽察后,稽察特派员办事处要及时提交稽察工作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意见,报省人事厅。

  十一、稽察报告内容及程序
  被稽察企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稽察特派员报告财务状况,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经贸、财政、外贸、审计、税务、工商、银行、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有关企业的情况和资料。稽察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四)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省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或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省人事厅分别送省经贸委、计委、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审核。负责审核的部门在收到稽察报告30天内要审核完毕。审核过程中,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就涉及的问题向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经交换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稽察报告后附注不同意见。但不得到被稽察企业复核。审核后的稽察报告由省人事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和参与稽察报告工作有关人员,必须对稽察报告的内容保密。

  十二、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十三、稽察特派员根据被稽察企业的情况,可以建议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十四、稽察工作纪律
  (一)稽察特派员及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被稽察企业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2.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3.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5.接受被稽察企业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在被稽察企业报销费用的,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家属子女、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二)被稽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及助理依法稽察的;
  2.拒不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的;
  3.向稽察特派员及助理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为其报销费用。
  (三)参与稽察报告审核工作的人员泄露稽察报告内容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被稽察企业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助理违反稽察工作纪律时,有权向省人事厅直至省人民政府报告。

  十六、对被稽察企业名单的确定
  被稽察企业的确定,由省经贸委提出初步名单,商省人事厅,经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审核,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19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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