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进一步提高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统计数据质量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 2007-08-13
发布部门: 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茧协办函[200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统计报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报送率有了较大提高,初步起到了及时反应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作用。但是目前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加强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监测统计数据质量,使中国茧丝指数有准确的数据来源,及时向市场发布预测、预警信息,正确引导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办会同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定于近期整改监测系统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督促样本企业按照《全国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有关规定,完整填报相关指标。目前,企业指标填报不完整情况严重,很多企业仅填报价格,不填报相关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销售额、库存量等指标,或只填报销售指标而不填报价格。如果企业当期无销售,应在“简要分析”处标明。蚕茧收购季节(含春、夏、秋相对集中收购的每个工作日),每日应上报鲜茧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
  二、请各地指导样本企业按照《报表制度》有关计算单位、指标解释等方面的规定,准确填报数据。其中,《报表制度》中的所有销售额单位均为“千元”,销售单价均为“元”;所有厂丝生产量、销售量和库存量单位均为吨;鲜茧和干茧的收购量、生产量和销售量单位均为公斤。
  三、请各地督促样本企业按照《报表制度》要求,及时上报数据。其中,每月11日报送本月上旬数据,21日报送本月中旬数据,次月1日报送上月下旬数据。
  四、请各地提供样本企业信息报送员的最新联系方式。一些企业的联系方式更改后未及时在系统中修改基本信息,导致系统管理员长期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最新的联系方式整理汇总后,电子版发至jsb322@126.com和dppc2006@126.com。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次整改工作,并于9月14日前解决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中国茧丝指数数据的基础工作。同时,为今年秋茧收购工作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监测数据。
  今后这项工作实行两级考核制度,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样本企业报送工作进行考核,国家茧丝办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督报工作的考核。各地在贯彻执行《报表制度》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办和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
  国家茧丝办联系人:郭力野 电 话:(010)85226353
  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叶思佳
  电 话:(010)51662601-623

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二00七年八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