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9 生效日期: 2000-05-19
发布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价费字[2000]145号

省招办、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部分招生报名、考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上述收费标准,对农村特困家庭、城市夫妻双方下岗职工的子女,报名费按每生10元,考务费每生每科7元。
  (二)高等学校专业加试考务费
  (含体能测试)
  (三)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四)其它
  3-4级每人100元
  4级每人140元

  二、各级招生机构和学校在收费时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否则,缴费人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各级政府不得统筹调剂,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四、收费标准调整后,省与市地分成暂按各50%的比例执行,新增加收费项目暂集中省级管理,其他项目仍按豫财预外字[1998]4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开始执行。各级政府及招生机构不得在省定项目和标准之外加收任何费用,否则,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